审计可以公告哪些审计结果?
(一)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
(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
(三)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结果;
(四)本级国家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五)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结果;
(六)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七)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八)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审计结果。
(来源江苏审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