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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管辖
来源: 市审计局
 
发布日期: 201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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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宜秀区审计局  金华

各级政府和组成部门按照要求必须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审计机关当然不能例外。笔者认为,审计管辖是确定审计机关权利与责任两清单的关键前提,应当依法审慎把握,《审计法》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第二十八条专门对审计管辖作出规定,基本原则为“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而《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要求“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进行审计监督”。现依照一法一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对审计机关九类审计管辖作些梳理,方便审计人员理解交流促进工作。

一、依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管辖

依据《审计法》第二十八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管辖可以理解为包括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第十七条规定,“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管辖可以理解为包括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而《审计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五条各条审计监督规定,审计管辖比较容易理解,原则上都是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确定的。

二、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管辖

依据《审计法》第二十八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关于《审计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各条审计监督规定,具体确定审计管辖时常常不能简单根据财务隶属关系确定,而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更能体现审计监督与受托经济责任一致性。

三、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管辖

《审计法》第二十五条明确,“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第六条明确,“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中国特色,审计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和所在地区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体现了党管干部原则和依法依规审计,应是审计主战场之一,将会进一步规范完善纳入法律体系中。

四、依据主要投资主体管辖关系管辖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和建设项目,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

五、重大事项上级直接管辖

《审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六、上级授权下级管辖

《审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七、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上级管辖

中办发〔2010〕32号文件第六条明确,“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

八、管辖争议上级确定管辖

《审计法》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九、隶属管理不一致干部管理权限优先管辖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第十条明确,“遇有干部管理权限与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不一致时,由对领导干部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部门与同级审计机关共同确定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来源安徽审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