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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如何处理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
来源: 岳阳市审计局
 
发布日期: 2010-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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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经审计机关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复核后,由审计机关审定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没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情节较轻微的,应当予以指明并责令自行纠正,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

   2)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除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当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3)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作出审计建议书,由有关机关给予处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