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 李欣荣
《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规定了国家主席以及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国家的审判机关、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中规定审计机关共两条,分别规定了国务院审计机关和地方审计机关。
《宪法》在第三章第三节“国务院”中规定了国务院审计机关的设立、职责、领导体制、独立性。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宪法》在第三章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规定了地方审计机关的设立、职责、领导体制、独立性。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宪法》中规定了国务院审计机关的设立,但其具体机关名称没有规定,
很多人在提到审计机关时经常用“审计部门”,这是很不规范的,因为一方面是《宪法》已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政府设立的是“审计机关”,另一方面是,审计机关不仅是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而且由于其本身的宪法地位,又具有独立性。
从审计机关作为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来看,在《宪法》规定建立的上述机关中,都设立的组成部门,如国务院作为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设立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目前,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设立组成部门27个,其中22个部、3个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同样,地方政府审计机关属于地方政府组成部门。
从审计机关独立性来看,由于其宪法地位,审计机关有其特殊性。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审计署不是在国务院领导下,而是直接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同样,地方审计机关也不是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而是直接在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正职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并且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是双重领导体制。《宪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审计法》第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审计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审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由于这样的行政首长直接领导和双重领导体制,决定了审计机关的地位,一方面是本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另一方面,具有准独立机关的性质。因此,只能称“审计机关”,不能称“审计部门”。正是基于此,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提到财政部门使用的是“财政部门”,提到审计机关,使用的是“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与普通政府组成部门的不同还体现在宪法的如下规定中。
《宪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这条没有规定对国务院审计机关的质询。
《宪法》第八十六条“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这条没有规定国务院审计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这条也没有规定国务院对审计机关行使职权。
《宪法》第九十条:“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这条也没有对国务院审计机关作出规定。
从《宪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中,对国务院组成部门的各部、各委员会作出规定,但没有对同样是国务院组成部门的审计机关作出规定,就充分体现了审计机关的特殊性和独立性,《宪法》第九十一条和第一百零九条均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机关只对法律负责,具有高度独立性,与普通政府组成部门不同。
国务院设立哪些部和委员会,地方政府设立哪些工作部门,《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审计机关的设立,《宪法》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必须设立审计机关。(来源内蒙古审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