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有效。由于审计执法涉及的财经法律法规众多,既有全国性法律法规,又有地方性法律法规;既有本部门规章,又有其他部门规章。特别是许多老法旧规,有的已失效,有的仍然有效,有的部分失效部分有效,这就需要审计机关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时进行清理,以保证审计行政行为不偏离法制轨道。
二、所监督的审计对象合法。《审计法》对审计机关监督的对象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审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规定,绝不能超越法定对象执法。
三、所履行的审计程序合法。从审计通知书发出,到审计决定作出、下达,该告知的要告知,该听证的要听证,不能随意减少任何一个程序。
四、所取得的审计证据合法。对于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的事实,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和运用,否则,就不具有法律上的证明效力,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在审计取证时,要切实把握两点:一是取证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据;二是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各项要素要完备,不能缺目漏项。
五所引用的法律法规恰当。审计处理处罚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畸轻畸重,不能受当事人身份、关系、态度的干扰。
六、所参加的审计人员身份合法。审计人员在依法审计中要亮证执审,凡不具备资格、没有取得审计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能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