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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与社会保险资金收入、支出、结余管理核算的共同点和区别
来源: 岳阳市审计局
 
发布日期: 201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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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铁 马艳(审计署京津冀办)

 

  “社保基金”是一个被简化了的统称,共有五种概念。一是“社会保险基金”;二是“社会统筹基金”;三是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中个人账户上的基金,被称为“个人账户基金”;四是包括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也称“企业年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内的企业补充保障基金;五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审计项目中以前三种为主。因此,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对社会保险资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基金的管理核算情况进行审计是审计人员在项目审计中必须进行的内容。

  “五险”基金一般由社保经办机构筹集或由税各部门代征,其特点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监督社保经办机构按年度收入计划对符合规定的单位、个人筹集资金。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所筹集的资金按个人、单位、财政补贴分别建账,分账核算,资金缴财政专户储存。社保经办机构在年度支出计划范围内,按规定审核、批复、支付、转账社会保险资金。

  社会保险基金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其中,社会保险费收入是指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分别缴纳的费用。利息收入是指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是指同级财政给予社会保险基金的补贴。转移收入是指社会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划入的基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受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是指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受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解的基金收入。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其他经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类科目反映政府由社会保险基金列支的各项支出,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等。在基金决算时,将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在内统计政府支出时,应将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以及由财政承担的社会保险缴款予以扣除,以免重复计算。

  基金结余除根据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商定的、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五险”基金收支、基金结余财务管理和核算具有基本相同的特点。我国仍未建立单独的社会保障预算,因此在对资金划拨、筹集、分配、使用的总体情况和全过程进行审计时缺少必要的依据,但可以沿资金筹集、支付、结余与投资、成本与效率以及风险监管等内容,循既定目标模式与体制,借助精算、预算、会计、统计等方法手段,对社会保障资金进行全方位、全流程审计,回答被审计单位基金是否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以及平衡财政预算的问题;回答基金是否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有无相互挤占和调剂的问题。在项目审计中,还要特别关注资金的流动性和账实是否相符,通过对基金银行存款账户流水的复核,通过到邮政、医疗等社会服务机构查证,证实“五险”基金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区域内资金安全与否的问题。(摘自审计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