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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拦标审计”审计的特点
来源: 岳阳市审计局
 
发布日期: 2012-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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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审计局  李建平

 

在项目招标或者合同签订前通过添加挤出“水分”的审计程序(以下简称“拦标审计”),可以保障合同的科学、经济,也为日后项目结算审计打基础。通过“拦标审计”与项目结算审计的结合形成完整审计链,做到全过程监督,开辟了一条建设项目审计新的绿色通道。

        传统建设项目结算审计是一种事后审计,它没有对合同审计。也就是没有对进入合同的工程总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经济性进行审计。而合同是控制施工成本的主体和前提,没有对施工成本主体的监督和控制,“逢建必超”现象就难以遏制。而“拦标审计”牵住了合同这个“牛鼻子”,使建设项目成本控制得以落实,审计机关也能掌握工作主动权。“拦标审计”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

       ――“拦标审计”是理顺建设项目审计法律关系的有效途径,它可以降低审计风险,减少法律纠纷。我们知道,“拦标审计”是在项目招标或者合同签订前添加的挤出“水分”审计程序,是为招标及政府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的商务谈判提供依据的审计行为。由于“拦标审计”和合同签订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是行政法律关系,后者是民事法律关系。合同签订前政府有责任保证纳税人的钱不被浪费,保证合同的科学、经济,做这方面工作遵循的是行政法;而合同一旦签订,签约双方则是平等民事主体,若没有发现合同有明显的欺诈情形,合同约定内容则受合同法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它遵循的是合同法规定。现在有了“拦标审计”,就可从制度上为行政法提供空间,理顺建设项目审计法律关系,为减少事后审计的法律纠纷提供了契机。

       ――“拦标审计”是制度上解决合同价虚高的有效办法,它为合同科学、经济提供了保障,弥补了单一建设项目结算审计“亡羊牢难补”的缺陷。因为合同一旦确立,审计只能以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法执行。至于合同是否合理无权追溯,无权改变合同约定,即使有漏洞也无法弥补,审计机关在核减和处理这部分“不当得利”时常常处于尴尬地位。审计机关也决不允许这部分“不当得利”由于工作缺位长期处于“合法”地位,否则就是审计不作为。那种认为“拦标审计”是行政法干预民事法的观点是错误的,“拦标审计”是从制度上提供了解决合同价虚高的有效办法,也弥补了传统结算审计的不足。

       ――“拦标审计”能从源头上控制工程造价,为优化设计、提高投资效益,实现项目又好又快建设提供服务。主要通过两个方面实现的:一方面是在“拦标审计”中通过发现标底编制错误,减少造价,节省投资;另一方面是通过优化设计方案节省投资,而这块效益潜力可能更大。

        ――“拦标审计”可以为建设项目构筑反腐败的“防护墙”,切断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串通谋取“不当得利”的管道,净化基本建设市场环境服务。

――“拦标审计”其独立性更强、效率更高、效果更好。一方面,“拦标审计”与标底审计不同。标底审计是审计机关在对经招标已经产生中标单位、审计结果直接对中标标底价款产生影响的审计。审计中一般会减少预算,降低合同价款,影响施工单位既得利益,审计受到的各方面干扰、影响大。“拦标审计”则不同,它不针对具体利益对象,是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审计机关根据设计图纸和初步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等资料,按照国家规定的定额和当地材料价格信息,结合当地某些施工子项目包干的通行做法,对预算编制机构编制的项目预算进行审计。由于事先并没有明确的中标单位,因此审计中不会遇到具体部门、单位的干扰和纠缠,审计的独立性更强,审计结果更客观公正。另一方面,由于审计机关在“拦标审计”中已对具体建设项目情况熟悉,心中有数,并建立了项目数据库,这就为日后结算审计打下良好基础。使得结算审计变得更加简捷、顺畅,减少了后续审计工作量。另外,由于“拦标审计”的推行也使审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压力也较之原来结算审计要轻。(摘自湖北审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