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审计局 郭可
从概念上讲,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算和竣工决(结)算以及一些财政性专项资金进行评估与审核的活动。政府投资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两者都是国家政府行为,是国家履行经济管理监督职能的重要表现,从实质上来说都是一种经济监督活动。两者的作用都是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在日常的工作中我也常有遇到财政投资评审部门与投资审计部门职能交叉的问题。那么,政府投资审计监督与财政投资评审究竟有何区别与联系?
一、政府投资审计与财政投资评审的立法依据不同。政府投资审计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财政投资评审的依据为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性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由此可见,前者依据为国家法律层面,后者依据为部门规章层面。
二、政府投资审计与财政投资评审的机构职能不同。政府投资审计职能是监督,财政投资评审职能是结合财政职能进行监管。审计机关作为专门监督机关,专司综合性经济监督职能,其他财政、税务、海关、金融、投资、物价等主管部门,在履行各自专业管理职能的同时,也都具有某一特定的监督职能,这种监督职能一般是结合自身的管理职能来履行的,具有特定性。财政投资评审是自身职能的程序化表现。
三、政府投资审计与财政投资评审的报告效力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第四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因此,审计报告具有法律强制性;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对评审报告的效力没有作出说明,《湖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项目竣工决算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项目竣工决算及项目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的依据之一。经财政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的依据。”第十六条“项目专项检查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评价项目资金管理、考核投资效益及制定投资政策的依据和参考。” 因此,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是办理固定资产相关事项的依据。
四、政府投资审计与财政投资评审的职责权限、范围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因此,政府投资审计的时间跨度更大范围更广,可以对项目立项至竣工决算整个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也可以进行项目建设后效益评价,同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延伸审计调查。而财政投资评审不涉及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的项目财务状况。
五、政府投资审计与财政投资评审的审计监督程序不同。审计机关有权对财政评审结果进行审计再监督,政府投资审计结论作为办理竣工(完工)财务决算批复和转增固定资产依据,而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无权对审计结果再监督。
由此可见,政府投资审计与财政投资评审都是国民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在职能方面的侧重各有不同。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职能监管,内容相对较单一。政府投资审计的职能是监督,具有高度的工作独立性和内容综合性。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政府投资审计所履行的监督是对财政投资评审的再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两者工作并不矛盾,都是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因此,笔者认为作为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的监督部门,财政部门与审计部门要各自有所侧重,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和优势,整合两者的力量,节约有限的行政资源,为国家建设资金的安全、高效,为建设程序的科学、规范发挥应有的作用。(摘自湖北审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