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审计机关的组织架构是怎样的?
2018年3月,《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署。此后,若干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本级审计委员会。
根据宪法,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分别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审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审计工作。审计署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派出机构,有派出审计局和地方特派员办事处两种形式,目前共有30个派出审计局和18个特派员办事处。
此外,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也分别根据其基本法,设立审计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香港审计署行政首长称署长,澳门审计署行政首长称审计长。我国台湾地区也设有审计机构。(沈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