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五)对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六)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公共工程项目进行审计;
(七)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八)对接受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九)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组织、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
(十)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级承担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沈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