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审计局 宋永惠
近日,中办、国办下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简称<框架意见>),深刻领会中办国办文件的思想内涵、精神实质以及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审计工作的使命感、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文件学习好、研究好、贯彻好、落实好,是当前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重要任务。《框架意见》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对审计工作的高度重视,反映了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对审计工作的热切期盼。笔者通过学习《框架意见》主要内容,体会到有如下亮点:
一、《框架意见》制定规格高。一是依据规格高,《框架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要求,为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完善审计制度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如下框架意见”;二是发文机构规格高,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部门,《框架意见》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文,就完善审计制度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框架意见实属少见;三是着眼点高,《框架意见》“紧密结合审计工作的职责任务和履职特点,着眼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审计工作,强化审计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审计能力和水平,更好服务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框架意见》绘制审计蓝图。用五年时间基本形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审计监督机制”,《框架意见》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审计监督机制,更好发挥审计在保障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动深化改革、促进依法治国、推进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绘制了审计宏伟蓝图和目标。
三、首提全覆盖和党政同责。《框架意见》明确提出“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完善审计制度,健全有利于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管理体制,建立具有审计职业特点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提出“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明确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的内容,中央层面首次提出党政“一把手”党政同责、同责同审,为各级审计机关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提供法规支持。
四、审计管理与激励考核。从中央层面提出对审计领导干部管理、业务管理与激励考核。一是干部管理,是新时期加强党对审计工作领导的需要。《框架意见》明确提出“加强审计机关干部管理,任免省级审计机关正职,须事先征得审计署党组同意;任免省级审计机关副职,须事先征求审计署党组的意见”;二是业务管理,《框架意见》明确提出“上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审计项目计划的统筹和管理,合理配置审计资源,省级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要报审计署备案”;三是结果运用,《框架意见》明确规定“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审计机关的重大事项和审计结果必须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同时抄报同级党委和政府”;四是质量激励考核《框架意见》明确规定“上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的考核”。
五、审计体制改革创新。《框架意见》明确提出“强化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让地方审计机关保持独立性,标志着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将在全国范围内拉开帷幕。一是在已有的江苏、浙江、山东、广东、重庆、贵州、云南等7省市开展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试点的基础上,要求省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党管干部、统一管理的要求,加强对本地区审计试点工作的领导。二是完善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制度,省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地区审计机关的机构编制,省级审计机关协助开展相关工作,《框架意见》明确规定新进“地方审计人员由省级统一招录”,地方随意调配审计人员的现象将成为历史;三是《框架意见》明确规定“改进经费和资产管理制度,地方审计机关的经费预算、资产由省级有关部门统一管理”,地方审计机关的各项经费标准由各地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结合实际确定,确保不低于现有水平;四是《框架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审计业务管理制度,试点地区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由省级审计机关统一管理,统筹组织本地区审计机关力量,开展好涉及全局的重大项目审计”。
六、审计职业化建设管理。《框架意见》明确提出一是建立分类科学、权责一致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和职业保障机制,确保审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二是建立适应审计工作需要的审计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结合审计专业特点,中央层面首提“建立审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序列”;三是完善审计人员选任机制,审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分类招录,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可以实行聘任制;四是完善审计职业保障机制和职业教育培训体系。
七、审计队伍思想和作风建设。《框架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提高审计队伍的政治素质;加强审计职业道德建设,恪守审计职业操守,做到依法审计、文明审计。从严管理审计队伍,严格执行廉政纪律和审计工作纪律,坚持原则、无私无畏、敢于碰硬,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八、履行法定审计职责保障机制。一是《框架意见》明确提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帮助审计部门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为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排除一切障碍;二是《框架意见》明确规定“审计机关不得超越职责权限、超越自身能力、违反法定程序开展审计,不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为审计机关专司监督职责,特别是“不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工作为审计种好自己的“责任田”排除干扰;三是《框架意见》明确规定“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业务和管理等资料,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予修订或废止”,为民营企业、个人使用国家财政资金的都要接受审计监督提供法律支持,实现应审尽审。
九、审计结果运用机制。(1)《框架意见》明确规定“把审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律检查、追责问责结合起来,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为执行审计结果和落实审计整改情况有了法规支持依据,消除了“新官不理旧账”的尴尬,不再有任何借口理由进行搪塞;(2)《框架意见》明确规定对审计机关发现和移送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或其他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核实查处,并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查处结果,不得推诿、塞责”,为落实查处审计移送案件扫清各种障碍;(3)《框架意见》明确规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4)《框架意见》明确规定“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严格追责问责。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督促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工作与审查监督政府、部门预算决算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机制。审计机关要依法依规公告审计结果,被审计单位要公告整改结果”。
十、对审计机关的监督。一是《框架意见》将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对审计机关的监督放在首位;二是《框架意见》明确规定实施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解决了“谁来审计审计机关”的问题;三是接受公众监督,审计机关要坚持阳光法则,加大公开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监督。(来源湖北审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