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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以案释法——案例七:应计未计无形资产
来源: 岳阳市审计局
 
发布日期: 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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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以案释法——案例七:应计未计无形资产  

    2024年,对我市某部门开展财政收支情况审计中发现:该单位通过政府采购并投入使用的4套系统软件未计无形资产。

  违反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各单位应当对下列经济事项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资产的增减和使用;(二)负债的增减;(三)净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四)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增减;(五)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六)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