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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审计处理处罚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来源: 市审计局
 
发布日期: 201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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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理处罚是国家审计机关为维护国家利益和财经法规的严肃性,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的纠正和处罚措施。正确实施审计处理处罚是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的必然要求,是确保审计质量的关键环节,也是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的前提。目前审计处理处罚中存在哪些问题、如何改进,笔者结合近几年审理工作经验,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审计证据难以支持审计结论。审计证据是审计人员获取的能够为审计结论提供合理基础的全部事实,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支撑审计结论、正确进行审计处理和处罚的基础性材料。但在项目审理过程中发现有审计证据不确凿,有的没有经提供者签证情况,有的仅用描述性证据代替原始证据,如:对被审计单位工资薪金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以一句话描述作为审计证据,无工资薪金发放、应代扣代缴及已代扣代缴情况证据;审计事实不深透、未充分取证的情况下进行分析推论,如:反映财政通过区城建投空转税收问题,仅摘录相关单位缴税账目及凭证情况,未对财政部门进行取证;审计证据不匹配等难以支持审计结论、影响审计处理处罚的问题。

2.适用法律法规不当。一是处理处罚依据引用不具体,直接引用审计法第四十五条或第四十六条作为作出具体审计处理处罚的直接依据,未按规定引用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处理处罚的具体规定。二是处理处罚依据引用不准确,使用失效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三是未引用法律法规依据进行处理处罚。四是处理处罚依据引用不全面。有的法律法规规定是两项或多项措施并处的,既要责令改正,又要罚款或作出其他处理的,仅引用了法规的前半部分,作出要求责令改正的审计处理,未引用后半部分,未作出审计处罚或其他处理。

3.审计程序不合规。存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未按规定书面征求被审计责任人意见、先收缴后下达审计处理处罚结论的的问题。

4.处理处罚不到位。一是处理处罚不具体,对审计反映的问题,均处以“责令改正”,无具体的改正措施。二是应处理的无处理或者轻处理,一般只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处理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按规定进行处理或追究责任。三是隐瞒存在的问题,对影响本部门、本地区的重大问题不在审计报告予以揭示并处理。四是处理处罚决定无法落实,如:对行政事业单位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问题,审计处理上一般是责令改正、追回被挤占的资金,但是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不足,审计处理难以落实、甚至屡查屡犯。

5.越权处理处罚。一是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无关的事项进行处理处罚,如:对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的问题,审计机关直接依据招标投标法作出审计处理处罚。二是运用法定审计处理处罚种类外的行政手段进行处理处罚,如:审计机关作出吊销被审计单位营业执照之类的行政处罚。

6.处罚尺度及标准不一致。包括审计部门本身因为行政干预或自身原因对同类单位同类问题处理处罚不一致;审计部门与其他专业监督部门对同类问题处理处罚不一致,如审计部门与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违规收费、原始凭证不合规罚款幅度的不一致等。

二、改进建议

1.加强审计部门自身建设。审计进点、取证和处理、处罚必须遵循法定的审计程序,要严格执行审计项目审理制度和审计办公会议集体审定制度,杜绝和减少审计处理处罚的随意性。要摆正审计部门自身位置,打消审计包打天下的观念,对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移交其他部门处理;对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事项,应当积极要求其他部门共同执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审计移送事项管理办法,规范审计移送行为。要完善审计责任追究制度,督促审计人员把好审计取证关、审计处理关。要建立完善审计回访制度,督促被审计单位认真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要进一步加大对《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审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被审计单位支持审计工作,自觉地接受审计,认真执行审计决定。

2.准确把握执法主体资格,正确行使审计处理处罚权

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明确界定了审计机关行使审计处理处罚权的范围和依据,即审计机关作为执法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责权限内进行处理处罚,也就是说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只能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同时对财务收支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要依据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即一方面可以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执法主体明确标明有审计机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另一方面如法律、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不管其执法主体有无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也均应按其规定对违规的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处罚,不受该法律法规执法主体的限制。而对被审计单位除财政财务收支之外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由有关主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

3.规范审计处理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制定审计处理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执行标准,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与各专业监督部门加强联系,确保对同类问题,审计处理处罚标准和尺度与其他部门保持相对一致。

4.要探索多途径解决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要把好审计导向,审计罚没入库的多寡不应作为评定审计成果的惟一标准。要加强和改进审计结果公开制度,把审计结果公开作为处理、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一个重要手段。公开审计结果可以促使被审计单位认真纠正问题,使其他单位受到警示教育,还可以通过外界的监督,促进审计机关自身执法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