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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来源: 市审计局
 
发布日期: 201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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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审计机关创新经济责任审计方式,对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较少的部门单位、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或者领导干部离任时距任中审计和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或任职未满一年的,实行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方式来代替常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这种有益的探索既扩大了审计的覆盖面,又提升了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整体质量。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离任审计的“简易程序”或者“浓缩版”。作为一项新的经济责任审计方式,在执行交接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一是交接事项不具体、不细化、不核实。目前对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对具体交接内容没有统一的操作规范,各地对具体事项规定也不一,且大多交接事项停留在单位的印章和基本财务状况方面,并且交接也只是“抄账本式移交”。有些接任领导干部碍于情面,往往交接只是一种形式,根本没有认真核实相关数据。二是交接工作不及时。组织人事部门对交接工作重视不够,有时领导干部离任一段时间后,才应接任领导干部要求下发交接事项通知。部分离任领导干部异地任职,借口工作忙,不能按时交接;部分转任非领导职务、办理退休的领导干部,配合意识不强,久拖不交接等。三是交接成果运用不到位。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也是经济责任审计的一种方式,它只是在审计程序上进行了简化而已。通过组织人事、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联合监督进行的交接最后形成的交接书,一般只是要求报组织人事、纪检、审计部门备案,作为下一次经济事项交接的依据。并未对离任交接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使用干部依据,也未将交接书纳入交接双方干部个人档案管理。

为完善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工作,笔者特提出以下建议:一是规范交接程序。对离任领导干部随任命文件发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事项交接通知书》,同时抄送纪检、审计、财政、国资等相关部门,要求离任领导干部在组织宣布职务调整之后、正式工作交接之前,对任期内各项工作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做好任期经济事务的清理工作,在审计部门的督导下,准备书面交接材料和填报相应移交表格,及时通知接任领导和相关部门;然后接任领导干部认真核实相关移交事项,问明相关事项,在纪检、组织、人事、财政、审计、国资等部门的监证下进行移交,交接双方共同签署《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表》报监交成员单位、被交单位、交接双方领导各持一份备案,作为下一次经济责任事项交接依据。二是明确交接内容。交接应包括以下六大内容:单位的基本财务状况;已发生尚未完结的经济事项,如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等事项;尚未处理完结的经济纠纷和诉讼事项;建设工程事项,如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投标文件、工程概(预)算文件、设计变更文件、工程价款结算、工程决算、工程竣工验收等;个人保管、使用的公共财物事项和借用单位资金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三是限定交接时间。为提高交接效率,确保接任者掌握单位情况,尽早进入岗位角色,组织部门在下达《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事项交接通知书》中应明确交接期限,如无特殊情况,必须在十五日内完成工作交接。四是实行经济责任事项交接与离任审计的对接。组织、纪检、人事、财政、审计、国资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交接过程中如发现被交接单位问题矛盾多,单位内部控制不健全、收到离任领导来信来访,可以适时进行民主测评、个别调查走访,以提高交接透明度,实行“开门交接”。同时如审计机关认为不宜交接的领导,应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函告,停止交接,改为直接进行离任审计,以防范交接风险。五是严明交接纪律。交接手续必须在领导干部离任前按有关规定办理,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工资等调动手续;一经组织宣布职务调整,对未办理的各种债务,离任领导不得再用公款支付;对发现离任领导干部交接资料存在问题的,将根据情况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不清的,由纪检部门督促抓紧办理,必要时对其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等;对因示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不清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