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特别是前期征地拆迁中,存在多种利益关系矛盾,需要政府部门、项目所在地乡镇、项目所在地的村组或个人参与协调工作,并由项目建设方支付协调费。近年来,社会环境日趋复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协调费在项目投资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建设协调费支付的对象、时段、标准、程序无政策规定,建设协调费的管理处于无序状态,甚至成为腐败的温床。因此,规范建设协调费管理十分必要。
一、建设协调费的概念
建设协调费是建设方委托协调人协调项目建设中各种利益关系矛盾,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通过双方协商,由建设方支付给协调人的工作经费或酬金。
建设协调费概念的涵义:第一、项目建设涉及利益关系的矛盾,而且这种矛盾靠建设方自身无法解决,需要通过外部力量即协调人进行协调,这是建设协调费产生的前提;第二、建设协调费是建设方支付协调人的资金;第三、建设协调费的接受者是建设方委托的协调人,协调人可以是法人(政府部门、基层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第四、建设方与协调人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第五、建设协调费是协调人的工作经费或酬金,数额是双方协商确定的;第六、建设协调费是保证项目顺利进行的必要支出。
二、建设协调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一)建设协调费的合理性
从政治经济学角度分析,协调人在项目建设中进行的协调活动是一种提供服务的行为。按照劳动创造价值的原理,协调活动是有利于建设项目产品实现的有价值的劳动。协调服务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根据价值规律,建设协调费是是通过市场形成的协调服务价格。形成建设协调费的市场机制主要是通过建设方和协调人进行协商。从会计学角度分析,建设协调费是建设项目的成本,不构成项目的实体,属于待摊投资支出范畴。
(二)建设协调费合法性
根据经济学和会计学分析,建设协调费是合理的,应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但目前从建设协调费的概念到标准,尚无明确的政策规定。我们参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探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协调费的政策依据:
第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方的性质。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方是经政府批准成立的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机构,按其运作模式可分为企业化运作的法人公司和行政机构性质的建设指挥部两类。
第二、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无论建设方的性质,政府投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都要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2002年9月27日 财建[2002]394号)。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协调费既然是建设项目成本的组成部分,又不形成项目实体,应列入“待摊投资”中。应注意的是,根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的规定,要防止将非法的收费、摊派以“建设协调费”的名义列入建设投资支出。
第三、会计核算。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核算。为加强建设协调费的管理,节约建设资金,应将“建设协调费”在“待摊投资支出”科目中单独列项核算。
三、建设协调费的标准
(一)建设协调费的构成
建设协调费应当包括两个部分:第一、协调成本,即协调人在协调过程中的费用开支和协调人的工资;第二、酬金,即协调人完成协调任务,作为特殊商品的利润。
(二)建设协调费的模式
建设项目根据投资主体不同可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协调费原则上要遵循市场规律,通过协商确定。政府对非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协调费可以不规定标准,但对政府投资项目要进行控制,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协调费标准可根据协调人性质不同,采取两种模式:
第一、费用补偿模式。政府部门(公安、法院、国土、房产等部门)或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参与协调的,因其负有协调项目建设的义务,所支付的协调费只应包括用于协调的办公、会议、误餐等实际开支,以及参与协调的人员正常工作之外从事协调工作的劳动补偿。
第二、成本加酬金模式。项目所在地村组或自然人参加协调的,因其无协调项目建设的义务,支付的协调费除补偿实际发生的费用外,还应给予适当的酬金。
(三)建设协调费的标准
为了保证政府投资项目顺利进行,节约建设资金,必须制定建设协调费标准。怎样制定建设协调费标准,应贯彻以下原则:
第一、科学合理的原则。建设协调费作为协调服务的价格,要符合价值规律的要求。建设协调费标准,既不能低于协调人投入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费用和工资),同时协调人要求的酬金(剩余劳动)也要考虑建设方的承受能力和建设成本。
第二、分类管理的原则。建设过程分为前期准备、施工、竣工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存在外部协调工作。建设项目协调工作大体可分为征地协调、房屋拆迁协调、施工过程纠纷处理、其他矛盾调解四类,每一类协调工作的内容和难易程度不同,应分别制定不同的建设协调费标准。
第三、总额控制的原则。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协调费开支,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协调费实行总额控制。同时,由于各行业的建设特点、征地拆迁规模不同,可以按照市政、交通、水利、国土等不同行业制定相应的建设协调费总额控制限额。
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协调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目前建设协调费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协调费管理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收取对象的扩大化。某些项目所在地乡镇和政府部门抽调了人员,成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机构(指挥部或协调指挥部)的成员,参与项目建设协调工作是其分内之事和应尽之责。有些单位借机以协调之名收取了工作经费。
(二)收取时段的全程化。某些项目所在地村组和个人,虽无参与协调的义务,在完成征地、拆迁等协调工作时支付了协调费,但借机在建设全过程收取协调费。
(三)收取标准的随意化。建设协调费普遍存在,由于收取标准无明确的政策规定,各项目做法不尽相同。有的依据工作量的多少确定,如征地按面积,拆迁按户数;有的通过协商按总额包干。
(四)支付过程的无序化。建设协调费支付过程存在不集体研究定数额、建设方与协调方不签合同、大额现金支付、协调费支付到个人等问题。
五、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协调费管理的建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协调费存在的问题,造成了建设协调费占项目投资比重过大,影响了投资效益的发挥;建设协调费支付的不规范,也暗藏腐败之机。因此,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协调费的管理势在必行。
(一)制定建设协调费管理制度。由财政、建设、物价等部门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协调费管理办法》:
第一、明确建设协调费的对象。对负有建设项目协调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支付建设协调费;对无协调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的标准支付建设协调费。
第二、明确建设协调费的时段。项目建设过程中,依靠外部力量协调的主要在前期准备阶段的征地、拆迁,其他时段由建设方自身协调。因此,主要对征地、拆迁协调工作支付协调费,其他时段无特殊情况不能支付协调费。
第三、明确建设协调费的标准。建设协调费要制定两类标准,按年度据实列入待摊投资支出:(1)总额控制标准。比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2002年9月27日 财建[2002]394号)中“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2)单项标准。按照征地、拆迁、其他三类协调工作分别制定相应的建设协调费单项标准,征地可按单位面积计算,拆迁可按单位面积或单位户数计算,其他协调事项可按参与协调的人数计算。
第四、规定建设协调费支付程序。建设协调费必经建设方集体研究,必由建设、协调双方协商后签订合同,单位收取协调费必有完备的手续。
(二)强化建设协调费的监督。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的专业监督部门,在建设资金的日常监督中要重点关注建设协调费的去向和标准;审计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监督部门,在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中要分析建设协调费开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