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力度不断加大,有力地促进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和完善。然而,从近几年的审计结果看,“屡审屡犯”问题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主要表现如下:
一、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方面。从市县层次看,每年都有部分市县未完成上级下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任务。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使用方面。一是地方配套不足,二是套取挪用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或专项贷款,三是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或专项贷款闲置未用。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方面。一是不按相关规定及程序进行征收补偿,二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未依法招投标。
四、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使用方面。一是保障性住房被违规改变用途,二是保障性住房闲置。
五、住房保障分配管理方面。一是违规扩大范围审批住房保障资格和待遇,二是违规享受住房保障待遇。
针对历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老”问题,结合各县市区保障房发展和现实情况,分析产生上述几类问题的原因如下。
(一)对中央的政策精神理解不透彻、把握不准确。部分地区将保障性住房建设视为向上争取资金的机会,没有把工作重点放在改善最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条件上,全面推进城市旧城改造和农村房屋建设,脱离当地保障房需求实际。为了多争取中央补助资金、获取银行贷款,不顾实际多报项目,导致地方配套压力逐年增加,套取挪用、重复申报、抵顶任务现象时有发生。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制定不科学。一是没有开展住房普查,仅依靠抽样调查和城市低收入家庭总数的一定比例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不能准确反映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情况;二是急于改变城乡面貌,没有充分考虑当地政府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编制的建设规划过大、任务过重,棚户区改造形成了平房改楼房、旧房改新房,导致拆迁建设任务过重。
(三)规划论证不充分、土地供应不及时。一是土地供应计划与项目建设计划不衔接。历年审计发现的未完成开工任务问题中,大部分项目是由于建设用地供应不及时,建设用地批准手续无法落实,导致项目无法开工。二是项目前期规划论证不充分。部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选址不当等原因无法推进,只得临时改变项目建设计划,造成项目来不及落实。
(三)地方政府财力紧张、落实配套困难。各地普遍反映财政收支矛盾突出,越是经济财政发展水平低的地方,城乡居民的收入越低,住房条件越差,政府保障任务越重,承担的资金越多,落实的困难就越大,地方配套已成为如期完成当年建设任务的最大障碍。
(四)项目建设采取粗放式管理模式,致使监督流于形式。部分保障房项目建设过程中履行报批手续多、牵涉部门广,尤其是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工作,难度大、纠纷多,建设主管部门往往采取粗放的管理模式将项目包干给下级政府或部门,只追求项目建设结果不关注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造成大量监督盲区。
(五)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管理环节存在缺陷。部分地区由于未形成统一的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机制,项目建设与分配管理权责不清,部分项目的承建单位既是建设主体又是分配使用主体,导致保障性住房在分配、使用环节管理混乱。一方面保障房闲置或违规挪作他用,另一方面应享受到保障待遇的群众未做到应保尽保。
(六)住房保障对象收入审核制度存在漏洞,审核手段单一,政策目标实现受到影响。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但由于个人收入形式的多样性、动态化,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建立,部分地区对保障对象的收入审核更多是停留在程序上而不是真实核查,对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难以核实,致使少数存在恶意骗保侥幸心理的保障性住房申请对象有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