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国家审计职业化是审计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本文作者通过对中央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的研读,并结合在县级审计机关工作三十多年的体会,对审计职业化的概念以及县级审计机关审计队伍的现状进行分析,就如何实现审计职业化,充分调动审计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谈了一些粗浅看法,力求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以期抛砖引玉,就教于各位,达到各方重视的效果。
关键词 县级 审计机关 审计职业化 思考
一、审计职业化的概念
职业是人们在社会中所从事的作为谋生手段的的工作,是参与社会分工,利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创造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获得合理报酬,满足物质生活,精神生活的工作。职业化就是一种工作状态的标准化、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即在合适的时间、合适的地点,用合适的方法,说合适的话,做合适的事。使工作人员在知识、技能、观念、思维、态度、心理上符合职业规范和标准。审计职业化就是将审计工作作为一种职业看待,无论其审计组织、人员资格认定,审计业务的开展,都必须按职业化标准加以要求,以建立符合审计职业特点、分类科学、权责一致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和职业保障机制,提升审计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为目标。要求建立审计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审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序列、完善审计人员选任机制、健全审计职业岗位责任追究机制、健全审计职业保障机制。
二、县级审计机关审计队伍现状
县级审计机关目前同其他行政机关一样,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行政机关。目前一般有四十人左右。按编制性质分,有两大类人员,一是公务员行政编制,二是全额财政拨款事业编制人员,这类人员又有三种情况,一是有参公身份的人员。二是没有参公但套用公务员结构工资的干部,这主要是由于受编制数量限制以及他们进入审计机关的渠道是大中专学校毕业后由当地编制、人社部门通过一定形式安排到审计机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三是技术工人,这种类型的人员主要是依照《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安排到审计机关工作的人员和工勤人员。事业编制人员中没有参公的不能享受县以下机关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红利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的补贴。
县级审计机关具有公务员或者有参公身份人员的管理是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办法管理的,在基层实际工作中存在重视行政级别而轻视专业技术,专业水平高或者有潜力的审计人员虽然能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称,如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会计师、审计师,但职称和从业资格与待遇不挂钩,在行政职务和职级上由于受机构规格和其他各种因素影响往往难以进步。2015年1月15日中办发(2015)4号文件印发的《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犹如一股春风,对调动基层公务员工作积极性促进很大。笔者所在湘阴县审计局分两批共解决9人职级晋升问题,其中晋升副处职级2人,晋升正科职级2人,晋升副科职级5人。但美中不足的是要求的任职工作时间过长,办事员晋升科员职级要8年,科员晋升副科职级要12年,副科到正科、正科到副处、副处到正处均要有15年的任职时间,且有工资级别上的要求。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增加了工资待遇,按照目前政策,不作为计发退休费基数依据。
三 推进审计职业化进程,解决基层审计机关困惑的建议
1、在基层审计机关全面推行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两种公务员管理方式。
首先是要积极鼓励审计人员报考各类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如助理审计师、审计师、高级审计师以及各类相关从业资格,如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等。将相关专业技术资格作为除审计机关行政正职以外其他各类人员的任职条件之一。其次是根据审计特点,依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建议审计署与人社部、国家公务员局共同商议,建立具有审计职业特点的审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序列,从高到低,设立一级审计总监、二级审计总监、一级高级审计主管、二级高级审计主管、三级高级审计主管、四级高级审计主管、一级审计主管、二级审计主管、三级审计主管、四级审计主管、审计员共11个专业技术类职位。根据相关规定,正高级职称对应一级、二级审计总监和一级高级审计主管;副高级职称对应二级、三级、四级高级审计主管;中级职称对应一级、二级审计主管;初级职称对应三级、四级审计主管和审计员。在县以下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一样,也应建立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审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适当可高于所在单位机构规格,否则对于基层审计人员意义不大。经笔者研究中央的有关文件,一级审计总监的职位相当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正厅职位,级别对应为13—8级,审计员(专业技术员)相当于科员,26—18级。建议参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管理办法,对于新进入机关的人员,通过试用期1年以后转正定级,并比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中非领导职务任职工作年限建立正常晋升机制。
2、着重解决基层审计机关事业编制人员公务员身份。根据中办发(2015)58号文件“地方党委和政府对审计机关中从事审计业务工作的事业人员身份问题,要进行统筹研究,以保证其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需要”以及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开展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建议省审计厅在调查摸底掌握全面情况后,与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会商,向省委省政府建言,解决基层审计机关事业编制人员公务员身份(含事业编制的参公人员,干部身份人员,技术工人身份人员),将其事业编制置换为行政编制,以改变目前有的县,将事业编制人员挂靠在新设立的审计服务中心或审计业务服务中心一类机构的做法。
3、建立审计人员选任交流机制、继续教育机制、审计职业岗位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审计从业资格证制度,以取得初级审计技术资格为标准,或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之后加试一门审计学基础,作为取得审计从业资格证的条件。为改变目前基层审计机关审计人员知识结构单一的问题,除会计、审计类外,应注重工程、经济、法律、管理、计算机类学历和工作经历或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的引进,人财物上收省管之后,各地审计机关之间、审计机关内部岗位之间应建立交流机制,一个岗位任职时间不超过5年为佳。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应建立每年不少于24学时的继续教育机制,可采取网上远程培训的方式。为切实提高审计质量,规避审计风险,应建立审计机关各个岗位的工作职责及权限,打桩定位,建立审计职业岗位审计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机制。
4、建议适当提高基层审计机关机构规格,提高审计人员管理层次。建立总审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制度,减少行政副职。建议将地方审计机关提高半级,县级审计局长明确为副处级岗位,理想的做法是由副县长兼任县审计局局长,编制上划后,也可由市审计局副局长或副调研员兼任县审计局局长。目前应从制度层面明确县审计局局长为县委委员人选、县政府党组成员,由市委组织部管理。由于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需要,县审计局党组班子成员中应明确1名同志为县纪委委员。审计机关综合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任免可参照法官、检察官的任命方式,由人大常委会任免,也可由上一级审计机关任免。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有关地方党委、政府、纪检、组织、公安、检察、法院的做法,审计机关行政首长不在原籍和成长地任职,审计机关新提拔任职人选应异地交流任职,并从体制设计上减少行政干预,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14年10月23日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 中办发(2015)58号
3、中共中央 国务院 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 2006年4月9日
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14年12月1日新华社
5、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2016年7月14日 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