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审计机关在投资审计方面存在主业不明、主责错位等问题,厘清审计机关投资审计的对象、内容,对于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很有必要。为了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署《关于地方审计机关2017年度应重点抓好的工作任务》要求地方审计机关“聚焦主业主责”,特别要求“基层审计机关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可研论证、项目审批、招投标、合同签订、物资采购、项目结算和决算、竣工验收等工程管理工作”。这一措施可谓对症下药,非常及时。
一、审计机关投资审计的主业和主责
依法审计是审计机关开展工作的行为宗旨。审计机关投资审计的主业和主责是什么?《审计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投资审计对象和内容就是投资审计的主业和主责。
(一)审计机关投资审计的主业
政府投资审计的法定对象就是审计机关投资审计的主业。《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审计机关投资审计的主业就是《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审计对象和范围,超出规定的审计对象和范围就是职能错位。
(二)审计机关投资审计的主责
政府投资审计的法定内容就是审计机关投资审计的主责。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第六条规定了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内容包括:(1)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2)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3)项目建设管理情况;(4)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5)工程质量情况;(6)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7)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8)环境保护情况;(9)工程造价情况;(10)投资绩效情况;(11)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二、投资审计主业不明、主责错位现象
基层审计机关在投资审计方面主业不明、主责错位的现象主要表现在:
(一)审计对象超范围,主业不明
基层审计机关在投资审计中,审计对象超出法定范围的情况:第一、单位自筹建设项目甚至小型维修项目,申请审计部门进行结算造价审计;第二、建设项目由于造价纠纷,如房产开发项目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安排审计机关进行造价评估。
(二)审计内容超权限,主责错位
基层审计机关在投资项目审计中,虽然审计对象是政府投资项目,没有超出法定范围,但是审计工作超出了法定的内容,参与了可研论证、项目审批、招投标、合同签订、物资采购、项目结算和决算、竣工验收等工程管理工作。
三、原因分析
造成基层审计机关投资审计主业不明、主责错位的原因有内因与外因两个方面。
(一)对投资审计法定的审计对象和内容认识模糊是内因。随着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地位和作用的加强,基层审计机关内部存在一种无所不能的错觉,没有明确审计机关投资审计的主业是政府投资项目,主要责任是监督而不是参与管理。
(二)社会需求是外因。一方面,政府把审计机关当作“万能钥匙”,遇到工程造价纠纷就指派审计部门;另一方面,部门单位把审计机关当作“护身符”,凡是工程结算都希望得到审计机关认可。
四、不良后果
投资审计主业不明、主责错位,由此产生如下不良后果:
第一、超越法定的审计范围和权限,是一种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审计风险;
第二、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管理工作,审计的独立性难以发挥,影响了审计质量;
第三、基层审计机关审计力量有限,介入不应当介入的工作,影响了审计资源的有效运用。
五、解决途径
要解决基层审计机关投资审计主业不明、主责错位的问题,有以下途径:
第一、牢固树立依法审计的理念,投资审计严格遵行《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不缺位不越位;
第二、审计机关应当完善投资审计项目管理制度,细化投资审计的对象和内容;
第三、对政府交办和部门单位申请的超出审计范围和权限的事项,建议由社会中介组织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