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实体经济融资需求强劲、金融监管加强,导致目前信贷额度吃紧,在这种状况下贷款利率水涨船高是众所周知的。但是笔者在审查相关单位时发现,一些银行在不断上浮贷款利率同时,还巧立各种名目,变相再度提高贷款成本。其收费的名目有“金融与经济信息咨询服务费”、“现金管理服务费”、“融资顾问费”、“项目评估委托费”、“账户管理费”、“代理资金结算管理服务费”、“中间业务费”等,主要做法有着以下几种:
一是在基准利率外收取费用。如某单位从某商业银行贷款4.4亿元,该银行先按照当年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收取贷款利息,然后再按照事先约好的上浮比例,收取各种服务费等。
二是在基准利率上浮基础外收取费用。如某单位从某商业银行贷款4.4亿元,该银行先按照当年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上浮30%后的利率收取贷款利息,然后再将该利率与事先约定好的执行利率之间的差额,以项目评估委托费的名义在利息外收取1800万元。
三是质押定期存单再借款。如某单位以固定利率通过A商业银行从B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6亿元,然后将其中的4.2亿元贷款转为三年定期存款质押给一家C信托有限公司,再从C公司以固定利率借入3.99亿元,将另外1.8亿元转为两年单位定期存款,以17100万元的转让价款转让给D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并按固定的年费率支付年化成本,直至存单到期。
四是转让定期存单收益。如某单位从某商业银行贷款3.5亿元,将其中的0.5亿元转作定期存款,再将定期存单通过质押回购的方式,转让给另外一家证券管理公司,并支付该公司远期回购溢价款,直至存单到期。
银行这种一笔贷款利率叠加费用做法的合理性引发了很多贷款人的质疑。虽然这种变相收费尚无法规定性为违规,但不可否认的是, 是银行钻金融监管漏洞,在信贷上的弄虚作假行为,增加金融监管难度,借着在资金方面的垄断地位,通过名义上的中间业务变相地增加企业融资成本。
因此,笔者建议:
一是要尽快出台银行部门收费管理办法,明确银行的收费的种类、标准和方法,从制度方面规范银行的行为。
二是国家发改部门、银监部门加强监管力度,加大银行业金融机构 “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工作,从政策方面约束银行的行为。
三是各借款单位要落实有效的抵押,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效防范贷款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