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审计局 郭忠文
财政部自2014年起,陆续制发了《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等文件,以促进PPP模式的长远、健康发展。通过近两年宣传培训、制度建设、项目示范、平台搭建等一系列工作,营造了推广PPP 的良好氛围,在观念转变、制度建设和项目实施等方面取得初步成效。PPP已迅速从理论走向实践,逐步成为引领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体制机制和发展方式。据财政部网站显示,截至2016年1月22日,全国录入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超过10200个,总投资需求超过11.2万亿元。
然而,在具体运用PPP模式中,笔者以审计的视角发现部分政府部门、社会资本方等在对PPP的认识上,容易出现几个误区,仍需进一步认清PPP模式的本质,认识推广PPP模式意义之所在,以确保PPP模式的健康成长。
误区一、唯PPP模式至上。PPP模式下项目分为4类:政府付费类PPP项目、使用者付费类PPP项目、政府付费加可行性缺口补助类PPP项目和使用者付费加可行性缺口补助的PPP项目。财政部76号文《通知》在开展项目示范部分内容中提到,“财政部将统筹考虑项目成熟度、可示范程度等因素,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一批以‘使用者付费’为基础的项目进行示范”,说明示范项目还是以纯“使用者付费”类型为主。但是在实际操作层面,部分地方部门存在错误的政绩观,为PPP而PPP,唯PPP至上,不管项目适合不适合PPP模式均采用PPP模式,不进行物有所值论证,不按价值规律办事,上马一批政府付费类PPP项目或者以政府付费为主的PPP模式项目。重庆市市长黄奇帆2015年7月曾提出,要防范形似而神不似的虚假PPP项目,他说,“把一个有点放高利贷的BT项目,转化为‘PPP’,叫了一个PPP,本质还是BT项目,最后政府背更高的利息负担。搞这类的‘PPP’还不如政府独资干,成本还低一点,这种虚假的PPP是要防范的。”
误区二、单纯把PPP模式当做一种新的融资模式。PPP模式是一种管理机制的创新,不单纯是融资模式的创新。融资只是PPP项目整个过程中一个环节,一种手段,一个途径。而PPP模式作为一种管理模式,是指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让社会资本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从而实现政府的职能并同时也为社会资本带来利益,更主要的是在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及时、有效提供了合格的公共服务产品,提升了资金使用效益,提高了公共服务水平。应该说PPP模式比融资的内涵更丰富,是一个动态的、长期的合作过程。
误区三、重PPP前期运作不重视PPP的后期运营。PPP模式非一蹴而就,更非一日之功,正像流传在PPP业内的一句话:“PPP不只是一场婚礼,而是一段婚姻。”通过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绝非意味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责任的完全转移,政府不能当“甩手掌柜”。尽管PPP项目由组建的项目公司作为建设、运营的责任主体,但在PPP模式的建设、运营的全过程中,政府仍要发挥主导作用,以确保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达到要求,并承担兜底责任。在紧急情况下,政府还必须承担PPP项目的救助责任,以确保公共服务供给不中断。由于社会资本以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为主要目的,再加上PPP项目不同程度存在的自然垄断性和信息不对称问题,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政府监管制约机制和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社会资本就可能会为了追逐利润而牺牲公共服务质量。因此,对于PPP项目,无论在前期项目建设运作阶段,还是在项目后期运营阶段,政府均应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
可见,采用PPP模式既要认真组织,积极推进,又要慎重操作,防止误区。PPP模式当前方兴未艾,在我国市场前景看好,但是由于各方面认知的误区和不足,易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作为政府工作人员,我们应充分认识国家层面推动PPP模式的意义所在和根本目的,做好相关法律、政策配套工作,以及具体PPP项目的操作工作。而作为一名审计人员,更应该积极行动,学习相关PPP知识,熟悉相关配套政策,及时了解政策动态,提前了解当地PPP项目的运作和建设、运营情况,积极服务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摘自山东审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