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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及治理
编稿时间: 2010-05-24 12:00 来源: 岳阳市审计局  
 

 

秭归县审计局  易继荣  郭峰

 

由于在正常的经济监督中对单位犯罪定性不到位,打击不力,常以违反财经法纪论处,即“以罚代法”,对构成单位犯罪的许多案件没有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使多数单位没有得到依法追究,导致屡查屡犯,而且有蔓延恶化的趋势。审计部门处于经济监督的前沿阵地,监督的对象广泛,因此,在查处单位犯罪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单位犯罪的认定及特征

        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单位法律义务、过失实施危害社会,而由法律规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单位犯罪具有以下特征: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条文明确规定;在单位业务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过失造成了社会危害;犯罪的目的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二、单位犯罪的表现形式

        单位犯罪种类很多,在财经和审计领域最常见的表现形式有六种:

        单位行贿罪。在一些购销、借贷、上下级、建筑施工等单位之间,由于资金、利益和权力分配对单位的生存、地位、影响和效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向那些权力单位或个人送钱送礼。比如为争取专款,向上级部门和要害人公然行贿;为取得工程承包权和个人跑官要官等,甚至不惜用重金和美色相诱惑。

        单位受贿罪。单位受贿的表现:主要是向所监管或服务对象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回扣和管理费。如行政单位凭借职能向有关单位收取“赞助费”、“考察费”等,但这些都是以行政单位财政预算经费不足为由变相收取,有些单位放弃监督将收取的钱财转入单位“小金库”任意挥霍。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虽没有明确规定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但会计法明确规定: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可以按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论处。

        单位偷、漏、骗税罪。在法人纳税单位中,偷税、骗税的情况较为普遍,国家每年因此造成的损失在百亿元以上。最常见的方法一是压低收入单价、隐瞒部分收入等方法将收入转入账外核算;二是将应税支出的项目不在财务账内反映或只反映部分;三是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或假报出口其他手段进行骗税。

        单位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土地管理部门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土地的构成单位犯罪。最常见的方法低价协议出让土地,先收后返、减免出让土地,违规划拨土地,以欠代免土地出让金等。

       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指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有执收执法权的单位,将应当上缴的罚没收入和财务,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此类在审计监督中是最常见的问题,应作为审计监督的重点。

        三、单位犯罪的成因

        单位犯罪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对构建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造成负面影响,使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的公正失去信赖,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经济条件下提供了温床和土壤。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一方面为市场主体创造了公平竞争的机制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另一方面又为市场主体不择手段地追求经济利益提供了可能。目前涌现出了一大批有自己小集团利益的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这些企业主体受利益驱动,导致单位犯罪。因此,在追求利益最大化和竞争的过程中,市场主体一是沿着市场经济的规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运作;二是冲破自身的成立宗旨和有关法律的限制,不择手段地进行非法活动,包括犯罪活动。这是单位犯罪产生的重要经济原因。

        2、法制建设和政府行政管理水平滞后。近年来,我国政府为规范市场经济行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相继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是配套的法律制度还远没有完成,许多法律制度还有待于不断的完善。这就在客观上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而政府行政管理机关权力过于集中,又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和制衡机制。某些单位领导用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力作为寻租的工具,各种腐败现象和职务犯罪层出不穷,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德和政府形象。

        3、决策人员的思想意识错误。单位决策人员的思想状况与单位犯罪有直接的因果关紧。考察一些单位犯罪的案例,一是“攀比”论。单位决策人员抱着“法不责众”、“为公未牟私”等错误、糊涂认识,认为自己是为本单位的职工谋福利,并未中饱私囊,不但没有错,而且有功,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贴标签、找理由。二是“届期”论。单位法人为了求政绩,得到上级领导重视和本单位职工的拥护,利用手中的权利向上行贿和为单位小团体利益受贿,认为权利不用过期作废,通过单位犯罪为自己捞取政治资本和经济利益上的好处,并为巩固自己地位笼络人心。三是“为己”论,一些私营企业为了企业的发展和自身利益,抱着“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思想,采取行贿等方式,以取得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对单位犯罪惩治不力。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严重。虽然对于整个国家和社会来说,单位犯罪危害很大,但具体到某一单位、某一部门甚至某一地区,却可能是有利于其小集体的利益,因而它往往受到本单位职工的“拥护”,受到本部门、本地区少数领导的支持、纵容和包庇,查处起来难度大。打击力度不够。由于单位犯罪多以貌似“合法”的形式出现,加上其保护层厚,关系网广,活动能量大,一些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存在着畏难情绪,对单位犯罪不敢查、不愿查、不善查。没有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对发现单位违法案件已构成犯罪,一些执法部门自行消化和处理,捞取部门好处,本应移送司法部门和纪检部门处理的,往往“以罚代法”,由行政处罚代替。

        四、单位犯罪的治理对策

        加快立法,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只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规范市场交易各方、执法机关和政府的行为,才能克服市场经济固有的缺陷,有效预防单位犯罪的产生。目前我国有关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还很不健全,建议应对诉讼程序作出专门规定,使单位犯罪的诉讼主体、单位被告的诉讼代表人、单位犯罪的管辖、单位被告的强制措施等方面有法可依。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单位犯罪是单位组织忽视法律法规,决策者和执行者受单位和个人利益的驱动,世界观、价值观扭曲。因此,要在各单位加大对《刑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尤其是加强对党政“一把手”和企业法人代表的宣传和教育,做到知法、守法、执法。在思想上消除“为公、为大家不为罪”的观点。同时,审计人员必须加强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的修养,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的同时,明确那些是属于单位犯罪,哪些是个人犯罪,对现阶段出现的一些新型的经济犯罪,应在审计中大胆查处和移交。

        进一步强化审计质量,为惩治单位犯罪提供强有力的依据。单位犯罪是从查处违反财经法纪向违法犯罪定性的转变,因此在审计中不仅要做到事实清楚,还要充分考虑审计证据的客观、充分、合法性,针对单位犯罪的法律要件收集和获取相关证据,借鉴司法办案的方法收集和保存审计证据。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刑事法律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时,要依照《审计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移交司法、纪检等部门进行查处,从根本上扭转“以罚代法”和执法不严等问题。

        将单位犯罪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加大对责任人的处理处罚。把单位犯罪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畴,对于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很有必要;同时现行法律对单位犯罪主要实行的是“双罚制”,对单位犯罪除了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要对单位判处罚金,这就为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把单位犯罪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畴,可以从制度、机制方面约束领导干部的行为,制约单位、企业法人的权力,为单位、企业法人的廉洁自律提供保障。对构成犯罪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一查到底,加大惩处力度。既要给予党政纪律处分又要从刑法的角度从重打击,同时从经济处罚角度加以惩处,起到以儆效尤,惩前毖后的作用。(摘自:湖北审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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