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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保密与审计解密
编稿时间: 2011-05-31 12:00 来源: 岳阳市审计局  
 

刘颖(湖北省竹溪县审计局)

 

“保密”是一种社会行为,是人或社会组织在意识到关系自己切身利益的事项如果被他人知悉或对社会公开,可能会对自己造成某种损害,因而,对该事项所实施的一种保护行为。我们党和国家的保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各级党委、党组保密委员会实施的领导和决策工作;二是由各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实施的保密管理工作;三是由各级党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内的保密工作机构实施的保密管理工作;四是由具体业务工作部门承担的、渗透在各项业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笔者在此仅就审计部门承担的、渗透在各项业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发展变化情况作以总结归纳,以此看审计保密工作发展同审计解密推进历程。
  一、审计保密职业道德。审计机构自成立以来,随着工作的开展,不同程度地承担着保密工作,主要涉及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工作秘密及商业秘密等。审计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史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审计工作中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又不宜公开的事项,为工作秘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散。审计工作中涉及有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应依照有关法规予以保护。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促进社会和谐,推进审计事业发展,必须遵守保密职业道德。
  (一)法律法规规定审计保密职业道德。1985年《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审计人员应当坚持原则、敢于斗争、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机密、玩忽职守。这里提出的是不得“泄露机密”,体现出改革开放初期的时代特征。1988年出台的《审计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审计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1994年出台的《审计法》第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2006年出台的《审计法》第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从1988年《审计条例》出台到2006年《审计法》颁布,不再是不得“泄露机密”而是要求“保守秘密”,保密原则得到强化。
  (二)规章制度规定审计保密职业道德。 199711实行的《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审人发[1996]355号)第四条规定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200181实行的审计署3号令《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第四条规定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谨慎、职业胜任、保守秘密、廉洁奉公、恪尽职守。 201111实行的审计署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十五条规定审计人员应当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从 199711实行的《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规定负有保密的“义务”到审计署8号令规定具有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来看,审计保密已经上升到职业道德从业范畴。
  二、审计保密行为规范。审计工作涉及党务、政治、经济、司法、军事、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审计人员可能接触和了解到关系国家经济、国防等安全和国际重大影响的秘密信息,如文化、科技、国防、军事、经济、司法、外交等方面的政策、计划或布局,审计人员必须保守有关信息,不得向境内外泄露。审计人员接触到的被审计单位的秘密,应当确保合理使用和披露,不得在不适当的范围和场合泄露。审计人员在项目审计过程中,应当避免向利害关系方等人泄露审计作业程序中特殊查证内容及事项等审计工作秘密,以防止被审计单位提前采取措施造成审计工作的不利。
  (一)保守国家秘密。国家审计署成立至1994年《审计法》发布期间,对于保守国家秘密没有作硬性规定,这种状况终止于《审计法》发布。1994年《审计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已不再是应该保密而是有义务去保密。这种规定一直沿用,2006年发布的《审计法》也没有作任何改动。
  (二)保守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1994年《审计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这种规定一直沿用,2006年发布的《审计法》也没有作任何改动。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保守被审计单位秘密和保守国家秘密纳入同等地位。
  (三)保守被审计单位金融秘密。1997年颁布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应当持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查询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2010年颁布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2010年颁布的《审计法实施条例》与1997年颁布的相比,最大的变化就是增加了查询以个人名义存款,同时要保守该秘密。
  
  三、审计公告保密原则。从事审计工作,最具体的就是要完成审计项目,审计项目完成就会形成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就会反应审计结果。审计最终结果反映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违规违纪行为、财政财务收支基本情况等内容,有的涉及单位或个人的特殊信息,或具有不可预计的社会影响,除可以对外公告的审计事项按照规定范围报告、报送,按规定对外报道外,其他不能擅自向社会、向无关单位或个人透露,不能擅自在互联网上发布或泄漏。
  (一)《审计法》规定公告保密原则。1994年《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2006年《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从新旧《审计法》对这一规定来看,没有改动,证明这一保密原则非常适用。
  (二)审计署审计工作发展规划规定保密原则。《审计署2003-2007审计工作发展规划》第十一条规定积极实行审计结果公告,逐步规范公告的形式、内容和程序,到2007年,力争做到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全部对社会公告。《审计署2006-2010审计工作发展规划》第十一条规定积极稳妥地推进审计结果公告,逐步规范公告的形式、内容和程序,到2010年,做到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全部对社会公告,逐步健全科学规范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审计署2008-2012审计工作发展规划》第十三条规定坚持和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逐步规范公告的形式、内容和程序,把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结果公告的重要内容。从2003年规划“积极”实行审计结果公告、2006年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审计结果公告到2008年规划“坚持和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来看,公布审计结果已上升到制度层面,用制度来规范审计结果公告,没有再具体叙述审计保密范围,由此可以看出,只要在公告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审计事项就可向社会公布,审计解密也随之实现。
  
 (三)审计署令规定保密原则。 200181实行的审计署3号令《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第九条规定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 201111实行的审计署8号令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在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时,审计机关不得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不得公布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不得公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审计机关认为不公布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布。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统一办理,履行规定的保密审查和审核手续,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计署8号令与3号令相比最大的变化一个就是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审计机关认为不公布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该予以公布;另一个就是由统一机构办理审计结果公告事宜。
  (四)部门文件规定公告保密原则。 199711实行的《审计机关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的规定》(审法发〔1996362号)第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2002319实行的《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审法发[2002]49号)第八条规定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从《审计机关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的规定》到《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出台体现出审计署就审计结果公告工作的重视和推行。
  总之,审计署自成立以来,非常重视审计保密工作,无论是从法律法规层面,还是从规章制度层面都体现出与时俱进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各级审计机关在审计署的统一领导下,不同程度地在做好审计保密工作和实施审计解密工作,逐步扩大审计公告范围和内容。特别是在审计解密方面,审计署走在了前列。 20031212,审计署组织全国审计机关对中央部门及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筹集分配和管理使用防治非典专项资金、社会捐赠款物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并向社会发布第0l号审计结果公告,这标志着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正式实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也从此正式确立,也标志着审计事项解密正式开始。自 20031212向社会发布第0l号审计结果公告以来,审计结果公告数量不断增加,截至 2011520,审计署已经累计发布了116份审计结果公告,涉及到大量国家部办委局及中央企业。从每年发布的数量来看,特别是近几年增长数量很大,由此说明公布的内容、范围逐步增加,解密的范围越来越广,这也说明审计解密逐步趋向成熟,并开始成为一种符合政治伦理常识的常态化行为。(摘自审计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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