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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长、主审关系的界定
编稿时间: 2011-06-15 12:00 来源: 岳阳市审计局  
 

 

刘颖(湖北省竹溪县审计局)

 

审计组是审计机关派出的为完成审计任务而组成的临时组织,审计组长指审计组实施审计某个项目过程中在行政和业务方面的主要负责人,是审计组开展与审计事项有关各项活动的组织者和指挥者,是审计组实施审计工作的核心。审计组管理是否到位,直接关系着审计项目质量的好坏。现时期,审计工作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审计组长如何审时度势,树立科学审计理念,有序地组织实施审计方案确定的内容和要求,有效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对于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及“免疫系统理论”,圆满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具有重要的意义。审计项目主审,是国家审计中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主要担负审计项目的实施工作,起着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接上下、左右、内外的重要连接作用,主审工作既是一项需要宏观思维、全局观念和系统观点的工作,更是一项需要关注细节的工作,只有按照建立健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体系的要求,协助组长把好控制体系中的每个关键控制点,才能完成好主审应尽的职责。审计组长、主审概念从无到有、从不明确到定位清楚经过了长时期的实践,笔者在此就两者关系演变轨迹进行归纳整理,目的是让同行们正确定位审计组长与主审的关系。
  一、初始阶段
  审计署自1983年成立至第一部《审计法》出台这多年,审计工作一直是以审计机关面貌出现,没有审计组长、主审的概念。 1985829日起 实行的《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各级审计机关对审计对象,应当就地审计或将有关账册、资料报送审计。 198911日起 施行的国务院2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审计机关确定审计事项后,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从以上两个条例规定来看,没有界定两者概念,都是以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面貌出现。
  二、发展阶段
  (一)确定审计组。1994年出台第一部《审计法》到2006年修订出台新《审计法》这十二年间,从法律层面对审计组进行了界定。 199511日起 实行的《审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2006年新修订的《审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二)确定审计组长及职责。 199711日起 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十八条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这是首次界定审计组长及实行组长负责制。该条例同时规定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复核,对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和审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这个条例初步确定了审计组长应履行的职责,也准确界定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
  (三)确定主审。 2000128日起 实行的审计署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或者主审负责制。审计署1号令虽然明确了主审概念,但没有明确主审职责,同时也没有准确界定审计组长的职责。因此审计署1号令的出台,为实际审计工作如何准确界定审计组长与主审的关系埋下了伏笔。一是实际工作中造成审计组长或主审职权不明,权责不对等,影响了审计质量。由于权责不对等,对审计项目的熟悉程度不同,审计组长或主审与部门负责人在审计项目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矛盾和分歧,对审计项目的实施产生负面效果,不同程度影响了审计质量。二是审计组长或主审履行责任不确定影响了审计力度。在现行制度运作下,审计组长或主审不仅职权不明确,而且对审计项目到底应承担多大的审计风险责任也难以确定;由于对自己应履行的责任不明确,对审计证据的取舍一般不发表而且也难以发表意见,对审计证据的取舍通常由部门负责人决定,最后上报审计机关的审计证据有可能是经过部门筛选后的结果,属于审计的“产成品”而不是“商品”。由于审计署1号令规定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或者主审负责制,加之没有界定各自的职责,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造成审计组长与主审“打架”,从而不同程度影响了审计项目的深度和力度。
  三、完善阶段
  
 (一)完善界定二者从属关系。 200441日起 实行的审计署6号令《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确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时,应当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审计组组长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审计人员担任主审,履行审计组组长授权范围内的职责,但审计组组长应当对主审履行职责的结果承担责任。 201111日起 实行的审计署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由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主审应当履行其规定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同时第一百七十四条还规定了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由上可以看出,审计署对1号令的模糊内容进行完善,及时准确界定了审计组长与主审的关系,主审从属于组长,主审由组长指派,主审对组长负责。
  
 (二)完善界定组长职能职责。审计署6号令《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组组长具体负责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由审计组负责实施。其第二十九条规定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内容的适当性、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负责。审计署6号令只是初步界定了审计组长的职能职责,通过几年的运行,已不适应工作需求。审计署于2010年又发布了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该准则对审计组长的职责履行进行了完善,其第一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审计组组长应该履行编制或者审定审计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审计工作;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组织编制并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专题报告、审计信息;配置和管理审计组的资源;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完善界定主审职能职责。审计署6号令《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没有明确规定主审应该履行的职责。审计署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对主审职责进行了明确定位,该准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可以设立主审。主审根据审计分工和审计组组长的委托,主要履行起草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查证;协助组织实施审计;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组织审计项目归档工作;完成审计组组长委托的其他工作等职责。
  
 四、正确把握二者关系
  
 审计署6号令和8号令已经再次明确界定了审计组长和主审的职责和从属关系,主审只能在审计组组长授权范围内负责审计实施,并对审计组组长负责。按照这两个令的表述,不一定每个审计项目一定要明确主审,明不明确主审要因审计项目而定。所以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情况下应该只明却审计组组长而不明确主审,审计项目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而审计组长与主审同时并存的情况大多是审计机关领导担任审计组长的审计项目,这些审计项目社会影响大,协调工作多,质量要求高,为了让担任审计组长的领导摆脱一些日常审计事务,才明确主审由其负责日常的一些审计工作。对于既明确审计组长,又明确主审的审计项目,审计组长与主审之间一定要明确相应的职责,落实责任。一是切实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作为审计组长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要求明确审计组长、主审的各自工作职责,不能一推了之,把审计项目实施全部交给主审负责,自己当挂名组长。二是主审要有为而不越位。作为主审一方面要认真履行审计组长授权范围内的职责,保证审计项目实施中的工作质量,对审计组长负责;另一方面,由于是审计机关的领导担任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担任主审的审计人员往往认其领导的身份,而忽视其审计组长的身份,按日常的审计项目进行操作,替代了审计组长行使的部分职能,因此主审不能擅自决定未在授权范围内的审计事项。   
  总之,希望广大同仁对审计组长和主审之间的关系不要停留在 2000128日起 实行的审计署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规定上,应该以 201111日起 实行的审计署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为统领,正确处理审计组长与主审之间的关系。在审计组长与主审同时并存的情况下,审计组长与主审之间应有合理的分工,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审计项目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主审对审计组长负责。(来源审计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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