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义 陈吉华 邹方舟(四川省眉山市审计局)
法律赋予审计机关检查、评价、处理处罚、移送处理四项审计监督权。审计权力运行贯穿于审计活动的全过程,权力寻租风险也贯穿于审计活动的全过程,涉及审计工作的各个环节,涉及参与审计事项的各层次人员。
(一)在计划安排环节,存在“审与不审”的风险。根据审计法规,审计机关在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除安排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任务外,各级审计机关都有自定审计项目的权力,而且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在安排审计项目时,哪些单位安排审计,哪些单位不安排审计,没有统一的要求,便可能出现应审而不审、可不审而重审等现象,导致权力寻租风险。此环节风险级别为三级,主要责任人为领导班子和计划部门。
(二)在审计实施环节,存在“能与不能”发现重大问题的风险。影响审计质量的因素很多,现场审计是否查深查透查实查准是一个关键因素。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特别是在项目多、任务重的情况下,最可能因方法和时间的问题,甚至主观故意需要,出现不审漏审、浅尝辄止、拖拉疲沓、应付了事等现象,造成审计在实施阶段出现廉政与质量双重风险。此环节风险级别一级,主要责任人为审计人员。
(三)在报告撰写环节,存在发现问题“报与不报”的风险。在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时,审计组长的审核和业务部门负责人的复核非常重要。倘若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底稿避重就轻、隐匿问题,审计报告不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地反映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内容,结果评价文过饰非、问题不痛不痒、事实不明不白,审计人员的质量风险和廉政风险就得不到及时发现和控制,也会给自身带来廉政风险。此环节风险级别为一级,主要责任人为审计组长和业务科室负责人。
(四)在法制审理环节,存在“严与不严”的风险。法制审理的核心是严把程序关、政策法规关、证据资料完整关。若把关不严,则不仅掩盖了风险,还将带来新的不依法审计的风险。相反,若把关较严,既可以及时解决审计程序、问题揭示、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等方面存在的明显缺陷,同时,可督促、揭露、化解审计人员的风险。此环节风险级别为二级,主要责任人为法制部门。
(五)在处理处罚环节,存在“准与不准”的风险。《审计法》规定,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由于财经法规政出多门,存在同一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可轻可重,导致审计机关在处理处罚上具有较大余地,存在处理处罚轻重的权力寻租风险。此环节风险级别为三级,主要责任人为领导班子和法制部门。
(六)在案件线索管理环节,存在“移与不移”的风险。《审计法》规定,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审计手段的局限性,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一些案件线索短时间内难以厘清,对相关责任人是否需要追究党政纪和法律责任判断不准确,有可移可不移的问题,存在案件线索“移不移”的权力寻租风险。此环节风险级别为三级,主要责任人为领导班子和法制部门。(摘自审计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