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谨豪(审计署驻长沙特派办)
一、当前制约经济责任审计问责作用发挥的因素
(一)问责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已出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该规定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了制度依据,但并未对审计问责做出相关规定。而且,我国还没有以立法形式出台统一的政府问责法规,现行政府问责制的主要法理依据是宪法、政府及公务员的相关法律规范、党内文件的规定,政府问责法律规定仍比较零散、薄弱。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另外,各级地方政府也以中央文件和政策法规为依据,出台了不同级别的地方政府问责暂行办法。这些法规文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政府问责制的发展,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如责任在党政领导之间、正副职之间、不同层级领导之间、责任领导人与直接责任人之间如何分配都带有一定的模糊性,需要法规进一步明确。
(二)经济责任审计问责主体不明确。
我国的监督主体种类很多,包括人大、政协、司法、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监督主体的性质各不相同,监督手段差异也较大,且不同监督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以致形成查责的不能问责、问责的不去负责的现象,一些有对个人问责权的监督主体, 往往是民不告官不究,平时很少主动去查责。经济责任审计虽然就是一种针对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查责活动,关注“人”的问题,但对个人的问责, 由于审计部门作为问责主体的资格不明确和问责权限的限制,审计结果往往不了了之,问题无人负责。
(三)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利用不充分,与问责相脱节。
审计问责的落实具体反映在审计成果的利用上,反映在干部管理部门是否参照审计结果对干部进行考核、任免,有关部门是否根据审计结果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等。可是,当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中,“审”、“用”两张皮的现象突出,大多数情况下审计的结果对干部监督管理工作不发生作用,审计归审计,任用归任用,经济责任审计先离任后审计的情况比较普遍,往往一些单位的领导已经调任,经济责任审计还没开始实施,使得经济责任审计流于形式。此外,审计机关只管完成审计,然后向政府提交审计报告就标志着该项目审计工作的完结,至于审计结论能否发挥作用、发挥多大作用,如何利用审计结果推行问责,基本不予关注。审计与问责、审计与干部任用相脱节,影响了审计批判性作用的有效发挥。
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问责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法规,为经济责任审计问责提供法律保障。一方面需要完善审计法律问责制度体系,根据《审计法》等法规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制定《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办法》,为经济责任审计问责的内容、范围、程序等提供依据,解决经济责任审计“缺位”和“越位”等不规范问题。并规定如何利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使审计结果作为真正考核、使用党政、企业领导人的依据。另一方面,推进完善有关法律法规,赋予审计机关更多的调查权和更大的处理处罚权,赋予审计机关对经济责任人问责和责任追究的权力,既有检查权又有处理权,既有对“物”的权限,又有对“人”的权限。只有两种权限的配合使用,审计机关才能根据审计情况对责任人同步问责。此外,改革目前党政、企业领导人的权责体系,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以便较清晰的划定各个岗位的权力边界,明确责任,完善政府责任机制。
(二)加强审计执法力度。“免疫系统”论要求政府审计保护国家经济免受侵袭,清除国家经济机体中的各种病毒和弊病,修补受损的国家经济机体,若不问责,“清除”就无从谈起。然而,当前问责执行力度小,执行效果不理想。不加大力度实行问责制,既是对审计“免疫系统”论的否定和歪曲,也是对审计资源的浪费,损害政府公信力。所以,审计部门要充分运用法律法规赋予的建议权、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违法违纪行为处理处罚权等权限,结合社会热点问题和政府工作重心,敢于碰硬,加大力度行使建议权和处理处罚权,对于有确凿证据失职的人员,推动组织部门和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人,以服务吏治,整肃党纪,推动责任政府的建设进程。
(三)整合监督资源, 建立分层级的行政问责机制。政府问责制是一项系统工程,并非某一部门可以单独完成,而是需要不同的监督主体共同参与和协调配合。审计机关并不是审计问责的单一主体,审计问责制发挥作用要求整合监督资源,力求形成问责合力。可以根据被审计对象应承担责任的大小,建立两种层次的问责机制。一是以审计机关为问责主体,建立审计直接问责机制。对于一定责任范围内的事项,由审计机关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直接行使问责权限,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并下达问责决定书,由有关部门执行,以提高审计问责效率。二是建立行政问责监督联席机制。目前,已建立由纪委、组织、监察、人事、审计等部门参加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用以组织、指导、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该在此基础上,将联系会议制度推进为联席问责制度,对较重大的事项和级别较高的人员,由联席问责机构行使问责权限。
总之,建立责任政府是我国政府体制改革的方向,也是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度将是政府问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经济责任审计问责,有利于形成我国反腐的新局面,有效遏制公职人员权力寻租的行为。(摘自审计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