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审计局 程雅丽
计划经济时代,建筑物地下室的投资主要来源于国家。所以,产权应当归国家所有。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建立,城市商品住宅建设的发展,民用建筑物地下室的投资建设主体,由国家投资建设,发展转化为多元化的投资建设。那么,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的一部分,政府相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对其使用和管理,应该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化管理。
人民防空工程也叫人防工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地下室。
按照现行的法规和制度,人防工程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国家鼓励、支持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
二、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结构等限制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或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纳结建人防工程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建。
三、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和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在这些制度和法规的实施中,各级财政和人防部门对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维管,也有相应的预算和专项资金支付用于人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对城市新建的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建设和征缴工作按规定实施,为人防事业的发展和建设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建筑物地下室所有权的归属,为人防工程的使用和管理带来了诸多问题。
一是人防地下室的产权不明晰。开发企业所开发建设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被商品化。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一些开发商将防空地下室出租使用。还有一些开发企业将防空地下室作为停车位出售给个人,这种出售行为,就出现了产权确认的问题。人防工程可否转让给个人?公民对人防资产的拥有权该如何确立?权属转让中是否涉及到人防主管部门的认证?所以,人防工程,其资产的权属问题应该纳入人防工程的管理中,相关部门应该对此加以研究。市场经济体制下,不能使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的使用功能弱化,甚至淡出管理范围。
二是人防部门对开发企业所建的人防工程管理上脱节。人防部门作为政府人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不仅管理着国有人防工程,更应该提高对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意识,承担起管理人防工程的责任。研究和探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人防工程管理方式和方法,结合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特点,为确保战时可用于防空的人防工程的特殊功能,制定和建立适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人防工程管理制度。
三是公民对人防工程的使用和意义缺乏认识。以个别房地产企业出售地下室停车位为例,公民对所获得的停车位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对保障战时使用没有充分认识。也有一些业主竟以停车位的权属问题,与物业公司产生过民事纠纷。
这些问题的出现,一方面说明了公民对人防工程的使用缺乏足够的认识;另一方面说明了对人防工程管理中的缺欠。所以,对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室,在使用中应该借鉴国有人防工程使用管理中的做法,实行《人防工程使用证》制度,加强国防教育和宣传力度,将人防工程的使用、平战结合的功能予以告知或宣传到位,使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管理和使用者明白使用、明确权责。笔者认为,民用建筑物地下室的人防工程权属问题应予规范化管理,建立和健全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人防资产相应的法规和制度,应该列入日程。(来源吉林审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