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笑宇(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办)
一、通过对各级财政部门实施审计监督,发挥监督与制约的建设性作用
审计机关通过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发挥权力制约和监督作用,促进规范权力的配置和运行。审计机关通过对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实施审计监督,制约财政机关及相关预算单位滥用公共权力,促使相关政府切实提高执政能力,构建公共财政框架下公平、透明的权力运行机制,提高各级政府的执政绩效。让权力在监督下运行,让权力与责任相匹配。各级财政机关及预算单位通常是具有某种公共权力的组织,掌控着某种社会公共资源及其运行,共同构成了国家运行的相关系统。审计机关对各级财政机关及预算单位实施审计监督,制约、制止其违反规定、滥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等现象的发生,发挥监督与制约的建设性作用。
二、通过对各类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发挥查处与揭示的建设性作用
审计工作最主要、最基础、最直观的工作内容就是查处和揭示各类违规问题。各级审计机关每年通过对大量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查处和发现了一大批违法违规问题。审计工作中通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揭示出在经济社会运行的复杂系统中相关行业、领域中管理的薄弱环节及存在的风险及漏洞。同时,针对已经存在的风险及漏洞,进行有效纠正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维护应有的社会公平与正义。审计机关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予以揭露并查处,发挥查处与揭示的建设性作用。
三、通过推进各类违规问题的整改,发挥推进民主和与法制的建设性作用
审计机关通过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并不断推进各类违规问题的持续整改、有效整改,发挥了审计的推进法制化进程、推进民主进程的建设性作用。审计促进违规问题的整改,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修订、完善。从社会管理的各个层面促进相关制度的完善,理顺社会管理的链条。同时,也不断提高、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进一步深化。审计机关关注政府部门履行责任的有效性,积极开展效益审计,促进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发挥着推进民主法制和完善经济社会管理链条的作用。
四、通过对各类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的查处,发挥预防与警示的建设性作用
审计监督是经常性的监督制度,覆盖所有财政资金和政府机构,能够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揭露大案要案线索。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发现大批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后,相关责任人均受到了法律制裁。这些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现和查处,极大地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同时,也警示其他意欲进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协同司法机关共同在预防违法犯罪、警示犯罪分子方面发挥着突出作用。
五、通过构筑思想、体制、制度防线,发挥抵御与维护的建设性作用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工作发现各类违规违法问题从建立健全制度、调整理顺运行机制,不断完善体制等层面提出审计建议。促使经济社会运行的相关领域内,相关范围内的管理活动、管理行为更加符合科学规律,形成闭合的社会管理链条,进而实现各项社会管理活动的良性循环。审计机关不断促进健全社会管理的运行机制,形成抵御内外部违法违规行为的自觉的、内生的抵御力量,有效维护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摘自审计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