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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偷逃税现象不容忽视
编稿时间: 2011-11-15 12:00 来源: 岳阳市审计局  
 

 

烟台市审计局 曹滋榆  海阳市审计局 宋旭光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入,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机制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人员工资有所增长,办公用房出现富余,房屋出租比较普遍。有些行政事业性收费,也变成了经营服务性收费,有些义务服务也变成了有偿服务等。为此带来的税收征管问题不容忽视。

当前行政事业单位上缴税金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房屋出租收入偷逃房产税。一些单位将闲置房屋出租给单位或个人搞经营,实现的房屋租赁收入,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全额计缴税费,有的少缴甚至不缴。有的单位将房屋租赁给餐饮服务企业,不收取租金,以租金抵顶该单位业务招待费,会计核算账面不反映,从而隐瞒房租收入,造成国家税源严重流失。还有的单位将房屋租赁收入未纳入财务统一核算,另立账目,形成“账外账”、“小金库”等。
  二、经营服务性收入偷逃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利用本身的优势,搞多种形式的培训而不开发票,从而偷逃营业税;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所得未申报纳税,偷逃企业所得税;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经常将资本性支出一次性在经营支出中列支,不计提折旧,也造成企业所得税流失。
  三、工资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近几年,由于工资收入不断增加,不少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收入已达到应纳个人收入所得税的标准,但由于纳税意识淡薄,有的单位只对工资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未将奖金等其他收入一并计算缴纳,少扣个人所得税;有的单位仍按以前年度基数扣缴个人所得税,近期工资增长额未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有的单位还未建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关系,造成偷逃现象。
   
四、使用行政事业费收据及其它不合法收据逃避纳税义务。行政事业单位、挂靠行政事业单位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所办的经济实体在从事经营性活动中,往往利用行政事业费收据来收取款项,逃避纳税义务。挂靠行政事业单位的企业,利用经济利益上的联系,通过其所挂靠的行政事业单位,获取从财政部门取得合法的行政事业性收据收取款项,逃避纳税义
务。                                                                 

五、偷逃印花税。一些事业单位隐瞒与外单位或个人签定的各类租赁、承包、服务、培训合同,未按合同所载金额及税法的相关规定,缴纳印花税。账簿不贴花更是普遍现象。
  
针对以上问题,为加强税收征管,提出以下建议:
  
一、要进一步加强税收宣传力度。通过税收宣传提高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的纳税观念,使其能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要把对党政领导的税法、宣传作为重要内容,在各种场合对领导进行宣传和解释工作,使领导能够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对事业单位纳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议对行政事业单位有关涉税政策编辑成册,并发送到其手中,针对行政事业单位不同性质特点举办“走出去、请进来”的多种形式税法辅导班,通过培训来提高他们的税收知识。同时应公开经营性收费项目,使各单位会计能够知道发生什么业务应该缴税。

二、强化对行政事业单位涉税行为监控力度。通过开展个性化纳税辅导和审计式纳税检查,把辅导工作重点放在销售不动产及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上。适时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税收清理检查,清理漏征漏管户,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税收管理。同时建立相应重点税源、重点税种监控档案,对未来税源发展实施布控。
   
三、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对负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应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建立支付个人收入明细情况《台账》,将每月所扣税款在次月7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等相关资料。凡纳入财政工资统发中心统管的单位,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由财政工资统发中心按月据实统一代扣代缴;对工资纳入财政统一发放但部分补贴、奖金、福利仍由单位自筹发放的单位,应按月将工资统发部分与本单位发放部分合并计算,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对未纳入财政工资统发中心的其他单位,其个人所得税由各代扣代缴单位按月据实统一扣缴。并促其健全财务制度,改变现有工资现金发放形式,实现工资、津贴全部结算银行化。对于申报严重不实或拒绝提供真实完整的收入资料和未按规定设置代扣代缴账簿的单位,可以依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税款,以提高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自律意识。
  四、加强发票管理,规范发票使用。以票控税是多年来税务部门税收征管的有效配套手段,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及服务性收入都应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纳入正常管理,并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
  
五、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各级政府、各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管。财政、物价部门应将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抄送同级地税机关,配合地税机关共同制定有关涉税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管理办法。开展收费年审时应邀请地税部门参加,对不按规定申报纳税的单位,有关部门不予年审。各级政府应把各行政事业单位的纳税情况纳入对其考核的范围,促其依法纳税。另外,还应密切税务机关与各主管局之间的关系。
  
六、完善会计集中核算。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业务纳入会计中心统一核算,中心选配业务素质较高的专职会计,并运用会计电算化系统,严格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从而大大提高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和会计核算工作的效率,规范了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保证了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统一性,不仅可以为税务部门计税提供准确依据,也可以减少行政事业单位人为的偷逃税行为和不愿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行为。所以,应尽快将未纳入会计中心进行统一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全部纳入进来,同时加大检查力度,坚决取缔多头账户,清理小金库,杜绝帐外帐,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公开化、透明化、规范化,从而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来源山东审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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