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首页相关 > 审计观察
 
审计监督民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有法可依
编稿时间: 2011-12-20 12:00 来源: 岳阳市审计局  
 

 

吉林市审计局 于勇

 

在审计工作中,经常遇到国有单位将资金或资产转移到民营企业,而民营企业以审计机关不能审计民营企业为由,不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导致很多有用的线索中断。主要表现为:千方百计躲避审计;寻找借口,不积极配合;单位名存实亡,找不到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这一规定明确要求审计机关跟踪国有资金、资产的流向,开展审计监督,也就是国有资金、资产流向哪里,审计就有权监督到哪里。民营企业认为审计机关无权审计他们是一种误解,对以下涉及国有资产/资金收支情况,根据需要可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到民营企业:
    一是对民营企业的纳税情况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

二是民营企业作为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供应商,审计机关应当就与之相关的资金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

三是对财政性资金直接投入到民营企业的专项资金,如用于污染治理的专项资金、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专向资金等,审计机关应当对这些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也就是说只要使用了国有资金、资产的单位或个人,无论性质如何,均应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国家审计机关到有关单位开展审计或审计调查,有关单位必须积极配合,按要求提供准确的资料,接受相应调查和整改要求。对于拒绝、阻扰、拖延等不配合审计的行为要依法做出处理。要让有法可依的审计监督到每一笔国有资产、资金的使用,确保国家资产安全和效益。(来源吉林审计网)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