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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审计机构的职业操守谁来“审计”
编稿时间: 2012-06-11 12:00 来源: 岳阳市审计局  
 

 

魏明坤(江苏省沛县审计局)

 

6 1 ,国家审计署“一口气”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17份审计结果公告,又一次将众多央企推上了风口浪尖。伴随着这些央企种种财务乱象的曝光,隐藏其背后的国际“四大”在华会计机构的职业操守问题进入了人们的视线,遭到了社会公众的强烈质疑……
  透过这批央企的财务审计报告,所有被重新审计的企业均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些不同程度的财务问题,但涉及问题比较大、比较严重的企业主要有中石油、中石化、南方电网和中钢集团等公司,而问题则主要集中在资金挪用、虚增或瞒报收入及利润、滥发奖金及福利和偷税漏税等方面。仅就财务处理问题而言,审计结果显示:2007年至2010年,中国石油未按规定核算投资收益和管理费用、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不完整等,造成少计利润14.48亿元;中国石化天津分公司未及时确认代建100万吨乙烯及配套项目的净收益,导致2010年少计利润14.40亿元……
  据了解,去年中石油向普华永道支付7000万元的审计费用,中石化向毕马威支付了6600万港元的审计费用。此外,工商银行去年审计费用高达1.74亿元,建设银行向普华永道等支付的审计费用也高达1.4亿元,中国银行向普华永道支付的审计费用更是高达2.15亿元……
  然而,与一笔笔高昂审计费用极不对称的却是一份份不实或不当的审计报告。正如北京某高校的一位会计学教授所言:“作为审计机构,如果在不完整的财务报表上签字,那这显然就不能用工作量大或尺度把握不一致来解释了,这其实是个尽职程度的问题,往严重了说,就是职业操守的问题。我毫不怀疑‘四大’的业务能力,能够蒙蔽它们火眼金睛的,显然是另外的东西”。抛开其中的“猫腻”和被审计单位过错暂且不说,最重要的是谁来审计“审计者”?
  “不审不知道,一审吓一跳”。这是当前有些基层社会审计的真实写照,社会审计质量令人担忧。笔者曾多次参加地方企业破产清算审计,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数据进复核性审计,结果不言而喻。造成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缺乏对社会审计机构必要的有效监督和管理;二是有些社会审计人员“借鸡下蛋”,向社会审计机构支付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就可以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审计,由该所出具收款发票和审计报告;三是一些从业人员的“差不多”心态……如此一来,这样的社会审计还会有质量和诚信可言吗?包括“四大”在内的社会审计机构的职业诚信问题是到了应该问一问的时候了。
  首先,作为社会审计机构的监督人,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要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积极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对第五章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第六章法律责任进行必要的责任追溯:对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对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对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作为财政部门,要根据会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纳入日常监督工作范围,做到与日常财务工作检查同频共振,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有机统一。
  再次,作为基层审计部门,要按照审计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对其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当下,这项工作恐怕在基层审计机关开展的相对少之又少,多数保持“ 0记录。所以,基层审计应从“四大”在华会计机构的信用大危机中,增强对谁来审计“审计者”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做到“一炮两响”、“一石二鸟”,即在审计被审计单位时,首先要弄清被审计单位是否接受过社会审计,如果被审计者接受过社会审计的审计,应连同社会审计的审计报告一起纳入基层审计的“同审同查”范围和内容,促进社会审计质量有的放矢。
  第四,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着力提高会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不断完善后续教育培训制度,全面贯彻《行业诚信建设纲要》和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强化会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完善执业准则,丰富技术准则、职业道德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的内容,细化要求,增强可操作性,大力规范会员的执业行为;建立自律检查和惩戒机制,强化会员的自律意识和自律水平,引导注册会计师客观、公正地对待各项工作;加大对职业道德自律的专项检查力度,对严重违规者开展信用“清零”,引导从业员人树立正确的思想和观念,在执业互动中培养良好的自我选择、自我组织和自我控制能力。(来源审计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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