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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审计厅、济南特派办与公安部门签署合作备忘录
编稿时间: 2014-04-14 12:00 来源: 岳阳市审计局  
 

 

山东省审计厅  赵继顺

 

近日,山东省审计厅、山东省公安厅、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共同签署了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合作备忘录,以进一步加强公安、审计部门间的工作衔接配合,切实加大打击和防范经济违法犯罪工作力度。

    合作备忘录强调,山东省公安厅、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山东省审计厅建立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提出打击经济犯罪协作配合工作的方针和要求;沟通交流查处、打击及防范经济犯罪工作情况;研究部署协作配合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协商解决配合协作中遇到的法律、政策及技术性问题;研究向省政府报告和向社会公告中涉及公安、审计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工作的重大事项等。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联络协调机构,成员由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和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法规处、省审计厅执行处相关人员组成。

    合作备忘录要求,严格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案件或线索移送程序,做好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或线索的移送、查处、反馈工作。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山东省审计厅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涉嫌经济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畴的,应当按照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经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或者省审计厅法律审核后,应当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连同案件线索以及有关证据材料等一并移送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对于审计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或线索,应当进行认真审查,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在《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并接收相关材料。如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经认真审查,认为该案件或线索不属于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告知移送单位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

    合作备忘录规定,对于接收的案件或线索,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应当按照属地、级别等管辖规定办理,并在办案单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法规处或者省审计厅执行处书面复函告知立案情况。对于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决定自侦的案件或线索,应当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等进行初查,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重大、复杂线索应当在30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特别重大、复杂线索应当在60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在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法规处或者省审计厅执行处书面复函告知立案情况。对于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自侦案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向移送单位退回相关材料。

    合作备忘录提出,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山东省审计厅对于工作中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疑难、复杂案件或线索,就其定性、处理等问题向省公安厅提出会商申请的,省公安厅应当及时会同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省审计厅进行研究并提出工作意见。省公安厅对于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省审计厅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或线索,认为需要进行补充审计、延伸审计的,以及省公安厅发现的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案件或线索需要审计机关查证支持的,经提出申请,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省审计厅应当及时提供协助。同时,省公安厅、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省审计厅应当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经济犯罪案件证据转换工作,确保证据规格符合法律规定要求。

另外,合作备忘录还就加强查办经济犯罪业务培训交流工作和对外宣传沟通协调等,提出了具体要求。(来源山东审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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