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审计人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廉政回访是指以回访的形式,就本局派出的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被审计单位审计过程中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审计纪律情况以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的执行情况,征询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第三条 审计廉政回访一般采取派员回访和书面函访方式。
(一)派员回访,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组成审计廉政回访小组,发出《审计回访函》,提前告知被审计单位回访的目的和内容;
2.听取被审计单位主管领导就审计廉政回访内容的情况介绍;
3.召开由被审计单位财务、纪检、内审、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或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4.采取抽查有关会计报表、账簿、凭证等方式,检查审计结论的执行情况,收集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及其效果。
(二)书面函访,一般采取以下形式:
不定期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廉政回访意见书》,抽查审计组依法审计、廉洁审计、文明审计等情况。
第四条 审计廉政回访主要内容如下:
(一)审计组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依法履行审计职责情况;
(二)审计组实行审前公示制度,向被审计单位公开审计依据、审计程序、审计时限、工作纪律、监督投诉等情况;
(三)审计组和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执行审计“八不准”等廉洁自律规定,以及工作态度、作风、效率等情况;
(四)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五)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加强和改进审计组廉政建设工作和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需要回访的内容。
第五条 审计廉政回访工作由市纪委驻局纪检组、局监察室牵头,会同局人事科、法规和审理科、机关党委进行。具体负责制定回访计划、确定回访对象、组成回访小组、汇总回访情况等工作。
审计廉政回访书面函访不定期进行,派员回访一般安排在每年6月和11月份,也可根据需要随机进行。
第六条 建立健全审计廉政回访反馈制度。审计廉政回访结束后,要及时将回访结果汇总后,向局党组报告,对回访中发现的好人好事予以表扬,总结推广其经验做法;对违纪违规问题,按照《岳阳市审计局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回访结果必要时可召开全局人员会议进行通报。
审计廉政回访的结果作为审计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业绩评定、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纳入年度考核。
第七条 审计廉政回访人员应廉洁自律,公道正派,认真履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了解情况,如实反映问题,既要防止走过场,也要防止片面性。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