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裁决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被审计单位申请停止执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裁决决定应当自接到提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审计机关和提请裁决的被审计单位,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五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2.对岳阳市审计局下达的审计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时间: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之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审计厅申请行政复议。
二、审计复议申请书文书格式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住所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电话 身份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复 议 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审计复议机关名称)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附:1.申请书副本 份
有关材料 份审计复议案件立案呈报表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 三人 收案日期 简要案情 承办 人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处(科、股)室负 责 人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复议机关负责人批示 签名: 年 月 日 审计复议申请告知书存根 复告字[ ]第 号案 由 申 请 人 被申请人 告知的复议 机 关 发文日期 寄发凭证 法制机构负责人意见
三、受理程序
(一)复议申请
1.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复议受理
1.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行政复议
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2.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5.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
6.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7.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8.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执行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2.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受理机构及联系电话
岳阳市审计局行政复议受理机构:法规和审理科
联系电话:0730-8295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