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岳阳市审计局
发文字号:YYCR-2015-25001
岳审发〔2015〕12号
发布日期:2015年7月6日
有 效 期:5年
市局各科室、分局、投资审计专业局:
现将《岳阳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执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岳阳市审计局
2015年7月6日
岳阳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执行标准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裁量权细化执行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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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三十四条 |
及时改正,没有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免予处罚。 |
虽改正,但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给予警告。 |
拒不改正,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警告,并对被审计单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5万元以下罚款。 |
拒不改正,对审计工作有较大影响的,警告,并对被审计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拒不改正,情节严重,对审计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警告,并对被审计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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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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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阻碍检查 |
及时改正,没有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给予警告。 |
虽改正,但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警告,并对被审计单位处0.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拒不改正,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警告,并对被审计单位处0.5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5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裁量权细化执行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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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三十五条 |
发生额在100万元以下,在检查中主动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5万元以下罚款。 |
发生额在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额在150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因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2年内又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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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占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20%以下;或者发生额在20万元以下,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的,责令改正,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3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占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20%以上40%以下;或者发生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占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40%以上;或者发生额在50万元以上以及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因同样原因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责令改正,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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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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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裁量权细化执行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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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发生额在30万元以下的,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的,责令改正,追回违反规定使用或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3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额在3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追回违反规定使用或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4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额在8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但因同样原因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责令改正,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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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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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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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违规票据金额30万元以下,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0.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3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规票据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规票据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因同样原因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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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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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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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裁量权细化执行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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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
发生额在10万元以下,或者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有使用,未造成资金流失的,责令改正,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0.3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2万元以上0.5万元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者私存私放的资金在使用中主要用于单位公务开支的,责令改正,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额50万元以上,或者私分、侵吞、挥霍私存私放资金的;以及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因同样原因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责令改正,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抄送:湖南省审计厅。
岳阳市审计局办公室 2015年7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