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审计复议工作,保障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审计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审计机关申请审计复议后,审计复议机关办理审计复议事项,作出审计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审计复议机关,是指有权受理审计复议申请,依法对审计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审计机关。
第三条 审计复议工作,应当遵守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上级审计机关指导、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复议工作,发现下级审计机关在审计复议工作中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出,并监督其纠正,必要时依法直接予以纠正。
第五条 审计机关在审理审计复议案件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第六条 审计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是审计复议机构,具体办理审计复议事项。
第七条 审计复议机构履行如下职责:(一)审查、受理审计复议申请;(二)查阅文件和资料,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三)审查申请审计复议的审计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拟定审计复议决定;(四)向审计复议机关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处理意见;(五)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向本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审计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复议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八)培训审计复议人员,交流审计复议工作经验;(九)办理审计复议案件的赔偿事项;(十)整理审计复议案卷,并负责归档工作;(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审计复议机构依照下列程序受理审计复议申请:(一)登记收到审计复议申请书的时间及申请人的情况;(二)不予受理的,在收到审计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拟制不受理决定书,由审计复议机关负责人签发,并送达申请人;(三)应当受理的,在收到审计复议申请书或者记录口头申请笔录后,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批予以受理。
第九条 审计复议机构收到审计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的主体资格、申请期限及有关的证据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对符合本规定的审计复议申请,决定立案审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二)对不符合本规定的审计复议申请,审计复议机构可以要求其补正,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三)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的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四)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行政诉讼的审计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审计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审计复议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审计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审计复议机构应当自审计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审计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审计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审计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审计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出审计复议申请,审计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责令下级审计机关受理申请人的审计复议申请的,应当填写《责令受理审计复议申请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被责令受理的审计机关。上级审计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申请人的审计复议申请。上级审计机关直接受理审计复议申请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审理审计复议申请。
第十三条 审计复议期间,审计复议机关作出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应当填写《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十四条 办理审计复议的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提出自行回避;申请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但应当说明理由。办理审计复议案件人员是否回避,由审计复议机关负责人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审计复议机构办理审计复议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审计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审计复议案件办理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2名以上从事审计复议工作或者审计审理(复核)工作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出示工作证件或者行政执行证、行政执法监督证等有效证件。
第十六条 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答辩书、作出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审计复议机关、被申请人不得拒绝,并应为查阅人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七条 审计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审计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被申请人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同意并要求撤回审计复议申请的,可以撤回。撤回审计复议申请的,审计复议终止。申请人撤回审计复议申请的,审计复议机构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计复议机构应不得准予撤回审计复议申请:(一)受被申请人胁迫、欺骗的;(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串通规避法律的;(三)申请人不能说明撤回理由或者理由不充分的;(四)其他可能影响申请人、第三人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十九条 在审计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二十条 审计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审计复议案件审理意见的,签发《审计复议决定》书;认为审理意见有错误的,退回审计复议机构重新审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复议机关审理审计复议案件,应当在复议机构接到有效的审计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审计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计复议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审计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拟出审计复议决定稿,经审计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分别作出下列审计复议决定:(一)审计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审计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审计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审计具体行政行为 :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审计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三)被申请人不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审计具体行政行为。审计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不相同的审计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复议机关作出审计复议决定,应当制作《审计复议决定书》。《审计复议决定书》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二)申请审计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审计复议请求;(三)被申请人作出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和依据;(四)审计复议机关审理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五)审计复议机关作出的审计复议决定;(六)申请人不服审计复议决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以及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法律后果。(七)审计复议机关的名称、印章以及作出审计复议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复议决定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和委托送达。直接送达和委托送达的,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受送达人在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五条 自《审计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日内,审计复议案件办理人员应整理好审计复议案卷,做好归档工作。审计复议案卷由审计复议机构保管。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审计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审计复议机构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并向本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弄虚作假、欺骗审计复议机关、扰乱审计复议工作秩序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审计复议机关可以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复议机关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审计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审计厅湘审法发[2007]71号印发的《湖南省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有关审计复议文书格式
审计复议案件卷宗 年度 字第 号案 由 申 请 人 被申请人 第 三 人 收案日期 结案日期 归档日期 保管年限
复议结果卷宗 目 录 序号 材 料 名 称 页 次
审计复议申请书 申 请 人:姓名 性别 年龄 住所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电话 身份
被 申 请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复 议 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审计复议机关名称)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附:1.申请书副本 份
2.有关材料 份审计复议案件立案呈报表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 三人 收案日期 简要案情 承 办 人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处(科、股)室负 责 人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复议机关负责人批示 签名: 年 月 日 审计复议申请告知书存根 复告字[ ]第 号案 由 申 请 人 被申请人 告知的复议 机 关 发文日期 寄发凭证 法制机构负责人意见
审计复议申请告知书 复告字[ ]第 号(申请人):你(单位) 年 月 日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审计复议申请,依法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请接到本告知书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至收到本告知书之日止的时间,不计入法定申请限期)。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法制机构印章) 第三人参加审计复议通知书存根 复告字[ ]第 号案 由 申 请 人 被申请人 第 三 人 发文日期 寄发凭证 法制机构负责人意见 第三人参加审计复议通知书 复三字[ ]第 号 (第三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向本复议机关提出的复议申请,已于 年 月 日受理。经审查,你(单位)同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特通知你(单位)作为第三人参加本复议。现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给你(单位),请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日内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书面意见及有关材料,你(单位)不参加本复议,不影响本复议机关的复议。 年 月 日(法制机构印章) 责令受理审计复议申请通知书 复责受字[ ]第 号 (被责令受理的机关):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于 年 月 日向你机关提出审计复议申请,你机关于 年 月 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未受理),其向本机关申诉。经审查,该审计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应当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你机关在收到此通知之日起5日内受理此案。 年 月 日(审计机关印章) 抄送:(申请人) 不予受理审计复议申请决定书 复责受字[ ]第 号申 请 人:姓名 年龄 性别 住所 单位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你(单位)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本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经审查,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 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不服本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 月 日 (审计复议机关印章)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托 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受 委 托人: 身份: 现授权(委托人)代理我(单位)与 复议案中的 事项,其代理权限为 。 委 托 人:(签章) 受委托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复议机关): 同志,现任我单位(机关) (职务) ,为我单位(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住址:电 话:邮 编:
审计复议答复书 答复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名称 职务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复议机关发送的《审计复议答复通知书》及审计复议申请书副本,现对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不服我单位(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答复如下: 此致(审计复议机关) 答复人:年 月 日(被申请人机关印章) 附:作出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有关材料 审计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通知书存根 复停字[ ]第 号案 由 申 请 人 被申请人 第 三 人 停止日期 发文日期 寄发凭证 复议机构负责人意见 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通知书 复停字[ ]第 号(被申请人):本复议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不服你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审计复议申请。 (需要停止执行的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自 年 月 日起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日前,停止该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特此通知。 年 月 日(审计复议机关印章) 抄送:(申请人、第三人)
审计复议案件材料提供记录表 材料名称 提 供 人 提 供 时 间 审计复议案件当事人查阅材料记录表 查阅人 查阅时间 查阅材料内容 签名
审计复议案件询问笔录 时间: 地点: 案由: 询问人: 记录人: 被询问人:姓名 单位 职务 电话 姓名 单位 职务 电话 被询问人签章:
审计复议案件调查笔录 时 间: 地 点: 案 由: 询问人: 记录人: 被询问人:姓名 单位 职务 电话 姓名 单位 职务 电话 被调查人签章:
审计复议案件审理笔录 时 间: 地 点: 案 由: 主审人: 参审人: 记录人: 当事人: 其他参加人: 审理记录: 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签章:
审计复议案件勘验笔录 时 间: 地 点: 案 由: 勘验人: 当事人: 被邀参加人:(姓名、住所、职业) 记 录 人: 勘验记录: 当事人及被邀参加人签章:
审计复议鉴定委托书 复鉴字[ ]第 号(鉴定单位):本复议机关在审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案时,需对 (鉴定内容) 进行鉴定,请你单位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鉴定结论须由鉴定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年 月 日(法制机构印章) 附:(材料或物品名称) 审计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存根 复延字[ ]第 号 案 由 申 请 人 被申请人 第 三 人 延长期限 发文日期 寄发凭证 法制机构负责人意见 审计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 复延字[ ]第 号 (申请人): 你(单位)不服(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审计复议申请,我们已于 年 月 日依法受理。因情况复杂,本复议机关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计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本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审计复议决定延期至 年 月 日前作出。特此通知。 年 月 日(法制机构印章) 抄送:(被申请人、第三人) 审计复议终止审理通知书存根 复终字[ ]第 号 案 由 申 请 人 被申请人 第 三 人 终止日期 发文日期 寄发凭证 法制机构负责人意见 审计复议案件终止审理通知书 复终字[ ]第 号 (申请人):你(单位)不服(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审计复议申请,我们依法已予受理。 (中止审理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终止对本案的审理。特此通知。 年 月 日(法制机构印章) 抄送:(被申请人、第三人) 撤回审计复议申请呈报表 申 请 人 被申请人 受理时间 案 由 撤回复议申请理由 承 办 人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法制机构负 责 人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审计复议案件评议笔录 时 间: 地 点: 案 由: 主持人: 参加人: 记录人: 评论结论: 评议人员签名: 审计复议案件结案呈报表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 受理日期 案由 承办人意 见 签名: (详情见审计报告) 年 月 日承 办 处(科、股)室负责人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法制机构负 责 人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复议机关领导批示 签名: 年 月 日关于 申请审计复议案的审 结 报 告 (本复议机关负责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审计复议一案,本复议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 (简述办案经过) 现已复议完结,现将审理情况报告如下:(一) 基本案情: (二) 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提出的主要理由及证据: (三) 审查意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审计具体行政行为) 认定结论 为此,建议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 法制机构名称年 月 日审计复议决定书 复决字[ ]第 号 申 请 人:姓名 性别 年龄 住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委托代表人:姓名 身份 被 申 请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 身份 第 三 人:姓名 性别 年龄 住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 身份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审计具体行政行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审计复议一案,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申请人请求: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称: 第三人称: 本复议机关查明:本复议机关认为:(对原审计具体行政行为在认定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程序、适当性方面进行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决定如下: (复议结论) 申请人、第三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强制执行。 年 月 日(审计复议机关印章) 审计复议文书送达回证 复送字[ ]第 号 案 由 受送达人 发送单位 送 达 人 送达文书 发送时间 收 件 人 收到日期 备 注 责令履行审计复议决定通知书 (被责令履行的机关): (申请人)不服你机关(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审计复议一案,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作出( [ ] 号)审计复议决定,并于 年 月 日送达你机关,你机关至今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机关于 年 月 日前履行该复议决定,并将履行结果书面报告本机关。如你机关仍拒不履行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年 月 日(审计复议机关印章) 抄送:(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