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审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岳阳市审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 ||||||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实施层级)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备注 |
1 |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岳阳市审计局 | 岳阳市审计局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经贸外资审计科、农业农村审计科、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科、政策跟踪审计科、重大项目审计科、园区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科、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科、审计事务中心、审计监督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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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岳阳市审计局 | 岳阳市审计局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经贸外资审计科、农业农村审计科、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科、政策跟踪审计科、重大项目审计科、园区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科、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科、审计事务中心、审计监督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四十九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五十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修订后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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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岳阳市审计局 | 岳阳市审计局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经贸外资审计科、农业农村审计科、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科、政策跟踪审计科、重大项目审计科、园区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科、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科、审计事务中心、审计监督服务中心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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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企业和个人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岳阳市审计局 | 岳阳市审计局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经贸外资审计科、农业农村审计科、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科、政策跟踪审计科、重大项目审计科、园区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科、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科、审计事务中心、审计监督服务中心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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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企业和个人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岳阳市审计局 | 岳阳市审计局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经贸外资审计科、农业农村审计科、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科、政策跟踪审计科、重大项目审计科、园区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科、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科、审计事务中心、审计监督服务中心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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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岳阳市审计局 | 岳阳市审计局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经贸外资审计科、农业农村审计科、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科、政策跟踪审计科、重大项目审计科、园区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科、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科、审计事务中心、审计监督服务中心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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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企业和个人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岳阳市审计局 | 岳阳市审计局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经贸外资审计科、农业农村审计科、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科、政策跟踪审计科、重大项目审计科、园区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科、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科、审计事务中心、审计监督服务中心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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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企业和个人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岳阳市审计局 | 岳阳市审计局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经贸外资审计科、农业农村审计科、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科、政策跟踪审计科、重大项目审计科、园区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科、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科、审计事务中心、审计监督服务中心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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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企业和个人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岳阳市审计局 | 岳阳市审计局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经贸外资审计科、农业农村审计科、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科、政策跟踪审计科、重大项目审计科、园区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科、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科、审计事务中心、审计监督服务中心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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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岳阳市审计局 | 岳阳市审计局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经贸外资审计科、农业农村审计科、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科、政策跟踪审计科、重大项目审计科、园区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科、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科、审计事务中心、审计监督服务中心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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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企业和个人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岳阳市审计局 | 岳阳市审计局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经贸外资审计科、农业农村审计科、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科、政策跟踪审计科、重大项目审计科、园区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科、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科、审计事务中心、审计监督服务中心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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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企业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岳阳市审计局 | 岳阳市审计局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经贸外资审计科、农业农村审计科、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科、政策跟踪审计科、重大项目审计科、园区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科、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科、审计事务中心、审计监督服务中心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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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企业和个人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岳阳市审计局 | 岳阳市审计局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经贸外资审计科、农业农村审计科、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科、政策跟踪审计科、重大项目审计科、园区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科、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科、审计事务中心、审计监督服务中心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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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企业和个人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岳阳市审计局 | 岳阳市审计局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经贸外资审计科、农业农村审计科、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科、政策跟踪审计科、重大项目审计科、园区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科、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科、审计事务中心、审计监督服务中心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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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岳阳市审计局 | 岳阳市审计局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经贸外资审计科、农业农村审计科、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科、政策跟踪审计科、重大项目审计科、园区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科、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科、审计事务中心、审计监督服务中心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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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岳阳市审计局 | 岳阳市审计局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经贸外资审计科、农业农村审计科、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科、政策跟踪审计科、重大项目审计科、园区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科、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科、审计事务中心、审计监督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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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岳阳市审计局 | 岳阳市审计局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经贸外资审计科、农业农村审计科、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科、政策跟踪审计科、重大项目审计科、园区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科、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科、审计事务中心、审计监督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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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岳阳市审计局 | 岳阳市审计局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经贸外资审计科、农业农村审计科、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科、政策跟踪审计科、重大项目审计科、园区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科、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科、审计事务中心、审计监督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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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岳阳市审计局 | 岳阳市审计局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经贸外资审计科、农业农村审计科、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科、政策跟踪审计科、重大项目审计科、园区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科、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科、审计事务中心、审计监督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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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的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岳阳市审计局 | 岳阳市审计局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经贸外资审计科、农业农村审计科、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科、政策跟踪审计科、重大项目审计科、园区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科、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科、审计事务中心、审计监督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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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岳阳市审计局 | 岳阳市审计局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经贸外资审计科、农业农村审计科、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科、政策跟踪审计科、重大项目审计科、园区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科、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科、审计事务中心、审计监督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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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岳阳市审计局 | 岳阳市审计局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经贸外资审计科、农业农村审计科、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科、政策跟踪审计科、重大项目审计科、园区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科、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科、审计事务中心、审计监督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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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岳阳市审计局 | 岳阳市审计局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经贸外资审计科、农业农村审计科、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科、政策跟踪审计科、重大项目审计科、园区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科、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科、审计事务中心、审计监督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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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的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岳阳市审计局 | 岳阳市审计局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经贸外资审计科、农业农村审计科、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科、政策跟踪审计科、重大项目审计科、园区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科、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科、审计事务中心、审计监督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二十六条: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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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的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岳阳市审计局 | 岳阳市审计局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经贸外资审计科、农业农村审计科、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科、政策跟踪审计科、重大项目审计科、园区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科、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科、审计事务中心、审计监督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二十七条: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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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岳阳市审计局 | 岳阳市审计局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经贸外资审计科、农业农村审计科、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科、政策跟踪审计科、重大项目审计科、园区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科、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科、审计事务中心、审计监督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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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的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岳阳市审计局 | 岳阳市审计局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经贸外资审计科、农业农村审计科、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科、政策跟踪审计科、重大项目审计科、园区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科、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科、审计事务中心、审计监督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五十八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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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主要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的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岳阳市审计局 | 岳阳市审计局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经贸外资审计科、农业农村审计科、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科、政策跟踪审计科、重大项目审计科、园区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科、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科、审计事务中心、审计监督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五十八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