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直单位科级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其正确履职,规范用权,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直各单位内设科室主要负责人(含实行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二级机构及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内设科室及其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他科级干部由各单位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条 市直单位科级干部的监督管理工作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依纪依规的原则;(二)自我教育、预防为主的原则;(三)严格要求与关心爱护相结合的原则;(四)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的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直单位科级干部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的领导下,由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和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负责指导督促。
第五条 各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科级干部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对责任范围内科级干部的监督管理负直接责任;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负责本单位科级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直机关工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市直单位科级干部监督管理职能。
第七条 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要加强沟通,切实履行职责,畅通监督管理信息沟通渠道,增强监督工作合力。
第三章 监督的内容
第八条 市直单位科级干部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省、市党委、政府决策,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情况;(二)正确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三)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执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制度的情况;(四)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的情况;(五)执行财经纪律,厉行节约的情况;(六)其他需要监督的情况。
第四章 监督的措施
第九条 建立廉政承诺制度,完善考评机制。各单位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组织内设科室及其二级机构负责人作出廉政承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建立健全日常考核、专项考核、年度考核和任职考察相结合的考评工作机制,并把考评结果和廉政承诺执行情况作为干部提拔、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落实干部任期轮岗交流制度。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将科级干部任期轮岗交流与干部的培养、锻炼、调整结合起来,制定科级干部轮岗交流工作计划,分层次、有步骤实行内设科室及二级机构负责人内外部轮岗交流。科级干部在同一职位工作满三年的可根据工作需要轮岗交流,在同一职位工作满五年的必须轮岗交流。市直单位科级干部每年轮岗交流面不得低于20%。
第十一条 推行公开述职述廉评议制度。市直各单位要按年度、有计划地组织内设科室及其二级机构负责人,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述职述廉,并进行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市直单位内设科室(含二级机构)负责人每年公开述职述廉评议应达到三分之一以上。承担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人、财、物管理职能的科级岗位负责人是公开述职述廉评议的重点对象,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将视情况,在必要的时候牵头组织开展集中述职述廉评议活动。述职述廉评议结果记入科级干部档案,作为其评先评优、岗位调整、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落实“三项谈话”制度(任前谈话、诫勉谈话、上级同下级谈话)。各单位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和市直机关纪工委要针对科级干部在思想政治素质、组织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适时进行谈话,可采取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纪检负责人定期谈,发现问题及时谈,群众意见反馈谈等形式。市直各单位每年开展谈话的科级干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执行干部任职前征求纪检监察组织意见制度。市直单位党组、党(工)委管理的干部,拟提拔、任用或向市委推荐任处级干部前,须书面发函征求本单位纪检监察组织的意见。征求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了解有关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对其使用或处理的意见、建议。纪检监察组织在收到征求意见的公函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函复。
第十四条 加强“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和暗访力度,强化对科级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坚决制止科级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谋取私利、参与打牌赌博、收受红包礼金、公车私驾、公车私用等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逐步落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廉政档案。各单位要按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精神,逐步建立科级干部廉政勤政档案,实行动态跟踪管理。科级干部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和廉政档案将作为科级干部推荐、提拔、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实行举报核查制度。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信访举报和调查核实机制,认真调查处理涉及科级干部的投诉举报,对实名举报,必须及时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相关规定由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或市直机关纪工委立案调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应及时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报告,调查终结后移送市直机关纪工委审理,由市直机关工委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实行巡查制度。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牵头组织有关单位组成巡查工作组,不定期地对市直各单位开展科级干部监督管理情况进行巡回督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巡查结果作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本暂行办法不予执行或执行不力、敷衍塞责的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限期整改、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建议调整岗位处理。对在科级干部监督管理上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严格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领导的纪律责任。
第十九条 科级干部个人没有按要求遵守本暂行办法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函询质询、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处理;对科级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按案件检查程序办理。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条 市直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对本单位有关科级干部监督管理方面的制度进行梳理,出台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岳阳市纪委、岳阳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岳阳市委组织部
中共岳阳市直机关工委
岳阳市监察局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