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监发(2011)172号
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现将《审计署关于署机关及派出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的具体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审计署关于署机关及派出机构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个人
从事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的具体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不准党员领导干部“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规定,结合审计工作实际,现对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机构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包括非领导职务)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作出如下具体规定:
一、不准与该领导干部主管审计范围内的被审计单位进行经商办企业活动。
二、不准与该领导干部直接实施审计的被审计单位进行经商办企业活动。
三、在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任职的,不准在审计署及所属单位承揽社会审计业务,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其介绍社会审计业务。
四、不准在该领导干部所管辖的审计范围内的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或者聘任的高级职务。
五、审计署各直属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该领导干部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以及本规定发布以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的,责令其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本规定下发后,《中共审计署党组关于署机关及直属单位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具体规定》(审纪监发〔2000〕95号)和《审计署关于将〈中共审计署党组关于署机关及直属单位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具体规定〉延伸到处级干部中实施的通知》(审纪监发〔2001〕47号)同时废止。(来源甘肃审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