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审计署党组关于印发审计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岳阳市审计局
 
发布日期: 2011-12-11
 
浏览量: 1
 
| | |

审党发(2011106

 

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现将《审计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审计署党组

                                      2011 11 21

 

审计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署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从严治理审计队伍,促进审计事业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审计署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体系,与审计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审计署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组会议并以适当形式进行部署,同时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审计计划权、审计实施权和审理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机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根据国务院纠风办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审计系统的行风建设,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方面的作用;

(八)创新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积极推进政务公开,促进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和清正廉洁;

(九)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解决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审计署党组书记、审计长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主要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二)结合审计工作实际,组织制定和完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规定;

    (三)抓好署班子成员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的执行;

    (四)督促署班子成员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五)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六)支持驻署纪检组长协助署党组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以及案件查办工作;

(七)率先垂范,模范遵守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八)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分管署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主要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协助署党组书记、审计长抓好审计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署党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三)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规定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六)模范遵守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七)完成署党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驻署纪检组长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主要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二)监督检查署党组及其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三)向中央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情况;

(四)协助署党组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五)向署党组提出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署机关各单位和各派出机构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署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法律法规、制度规定以及重要文件,抓好本单位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三)贯彻署党组和署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下发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推进廉政风险防控等制度创新,制定和完善具体实施办法或措施,并督促落实;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向分管署领导和署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报告;

(五)将作风建设作为审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实、高、新、严、细的要求,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切实解决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六)认真落实《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对本单位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根据署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调查处理,或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七)重视专(兼)职纪检监察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支持其履行职责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设立署党组派驻纪检组长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由纪检组长组织协调;没有设立派驻纪检组长的单位,要指定一名司局级干部负责。

第十条  署机关各单位和各派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主要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署党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二)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制定和完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规定;

(三)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四)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

(五)廉洁自律,模范遵守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六)支持署党组派驻纪检组长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署机关各单位和各派出机构的副职(含非领导职务)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主要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贯彻落实署党组和本单位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三)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四)提出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署党组派驻纪检组长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主要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署党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二)监督检查派驻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三)对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醒所在单位党组和领导班子成员加以解决,重大问题应报告署党组并提出相应建议;

(四)协助派驻单位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按照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署机关有关部门除落实自身责任内容外,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对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承担以下责任:

    (一)办公厅负责政务公开牵头工作;负责严格控制会议、庆典和检查评比等活动;负责机关财务规范管理的有关工作;按审计署要求,了解或牵头组织调查影响审计公信力的事件。

(二)法规司负责规范审计权力运行相关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并组织对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国际合作司负责落实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控制出国(境)团组,负责机关及所属人员在外事活动中接受礼品的登记上交等工作。

(四)人事教育司负责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审计署党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干部人事法规制度,并组织开展巡视工作。

    (五)机关党委(纪委)负责党务公开牵头工作;负责署机关各单位和派出审计局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机关作风建设、廉政检查以及查处处级(含)以下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等工作;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六)驻署监察局负责按照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对署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负责牵头落实《审计署重点审计项目廉政检查实施办法》;查处司局级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问题及其他重要案件。

(七)机关服务局负责机关和特派办基本建设、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重大采购和招投标等相关制度的建立及其严格执行,署机关及派出局礼品、礼金等登记与上交管理,执行住房制度及领导干部用车、配车规定,落实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等工作。

(八)各业务司和派出机构负责落实审计署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根据上级部署提出的年度反腐倡廉任务分工。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四条  设立署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组副书记、机关党委书记和驻署纪检组组长担任,成员为办公厅、法规司、人事教育司、机关党委、驻署监察局的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驻署纪检组组长负责,日常工作由驻署监察局承担。

第十五条  署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署机关各单位及派出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十六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署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检查考核工作方案,并征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报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检查考核工作一般与年度考核相结合,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考核覆盖面为100%

第十八条  考核内容为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年度考核中的党风廉政建设部分。

第十九条  在年度审计工作会上、审计工作安排和党建工作安排时,要将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重要内容之一,统一安排部署;考核检查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审计业务工作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署党组报告。

第二十条  署机关各单位和各派出机构每年应参照署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下发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方案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对本单位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责任制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情况报署分管领导和署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  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人事教育部门协助同级党组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也可抽调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人员参加检查考核。

第二十四条  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二十五条  人事教育司在组织巡视工作时,应当依照巡视工作的有关规定,将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开展巡视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执行有关规定不严,以致职责范围内发生违反审计纪律、廉政规定、财经制度等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审计、财经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或者滥用审计权力以权谋私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领导班子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八条  领导干部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不认真对待派驻纪检组长在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提出的正确意见,致使发生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三十一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构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构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实施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  署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对各单位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其予以纠正。各单位责任追究情况应及时报告署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

 

    第五章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企业)单位、社团组织参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特派员办事处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署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9年印发的《审计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审党发〔199910号)、2000年印发的《审计署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审廉字〔20001号)和2003年印发的《审计署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审廉字〔20031号)同时废止。

(来源甘肃审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