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审行〔2012〕53号
各直属局、处室:
《长沙市审计局审计实务导师制暂行办法》经局党组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沙市审计局
审计实务导师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审计骨干引导作用,提高青年审计干部审计实务能力,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实务导师制,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的审计业务骨干受聘担任实务导师,对新进入审计机关,或转岗从事审计业务工作,或未取得审计师等中级职称,或党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审计干部,进行一定时期审计实务指导与培养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审计实务导师制的目标,是通过审计实务导师的指导,培养熟悉审计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审计技术方法、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沟通协调能力的审计干部。
第四条 实务导师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高级审计师和计算机中级资格者优先。
(三)熟悉本领域的审计技术方法和工作规律,具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业务成果比较突出。
(四)具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和文字综合水平。
(五)具有7年以上的审计实务工作经历。
(六)担任过4个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的组长或者主审。
(七)具有较强的沟通和指导能力。
第五条 选聘结对工作程序
(一)实务导师的选拔程序
1、处室推荐,或者本人自荐。
2、人事处审核。
3、局长办公会研究。必要时,局长办公会也可以直接指定。
4、颁发审计实务导师聘任证书。
(二)实务导师的岗前培训
人事处负责组织对新任实务导师进行岗前培训,主要培训内容有:实务导师制的实施办法、实务导师的职责和权利、指导技巧及教育心理学等。
(三)指导关系的确定及调整
1、指导关系的确定
按照“一对一”的培养方式,坚持实务导师与指导对象在同一处室(局)的原则,由人事处商有关处室(局)提出方案,征求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和审计实务导师所在处室(局)的分管局领导意见后,报局党组审定,签定《长沙市审计局审计实务导师指导合同》(附件2)(一式四份),实务导师、指导对象及所在处室(局)各一份,人事处存档一份。合同签定时间为每年10月份,同时建立指导档案。
2、指导关系的调整
因工作原因,实务导师与指导对象不在同一处室(局),经局党组研究,可调整指导关系。实务导师和指导对象双方都认为有必要调整的,经局领导同意,可以调整指导关系。
调整指导关系时,应对前一阶段的指导情况进行总结,并搞好交接工作,指导时间连续计算。
第六条 审计实务导师的聘任期为两年,聘任期满自动终止。聘任期间能够认真履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审计实务导师职责,并且愿意继续履行的,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可连续聘任。
第七条 审计实务导师的职责:
(一)接受局里安排的指导任务,对指导对象进行审计实务“一对一”传、帮、带,结对指导。
(二)指导指导对象依法履行职责。指导对象在指导期内,审计业务工作有重大过错的,导师应负连带指导责任(指导对象拒绝接受导师指导和不接受导师正确指导意见的除外)。
(三)审计实务导师,可以参加相关的局长办公会议和审计业务工作会议。
(四)接受局里安排的审计实务咨询任务。
(五)承担局里安排的审计科研课题任务。
第八条 审计实务导师的权利:
(一)提出选择、调换和中止指导对象的建议。
(二)对指导对象在指导期间的审计实务情况,提出指导意见,以及提出延长或者缩短指导期的建议。
(三)检查指导对象的业务工作。
(四)对指导对象接受指导的情况,向局领导汇报并作出书面鉴定意见。
(五)对指导对象提出的调换和中止指导建议,向组织作出申辩。
(六)接受审计实务导师继续教育,优先安排外出考察学习。
(七)在政策许可范围内,经局领导批准,按工作量和指导成效发放一定金额的指导费用。
(八)其他与履行审计实务导师职责相关的权利。
第九条 指导对象的义务:
(一)接受局里安排的审计实务导师进行的指导。
(二)接受审计实务导师业务指导和检查。
(三)在指导期间和期满时,接受组织考核。
第十条 指导对象的权利:
(一)提出审计实务导师建议人选和更换、中止审计实务导师要求。
(二)对导师提出的调换和中止指导建议,向组织作出申辩。
(三)向局领导汇报审计实务导师的指导情况。
第十一条 指导内容和要求:
审计实务导师应循序渐进,以熟悉审计法律法规、其他法律法规及局机关的有关规章制度,掌握审计工作基本程序、审计常用技术方法,了解审计文书的适用范围与写作规范等为指导内容,要求指导对象能够扎实掌握常用审计技术方法(含计算机审计技术)及法律法规,独立取得审计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工作底稿,规范起草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撰写审计信息、审计要情等。
第十二条 考核
(一)对指导对象的考核
在指导期内的每年年末,人事处负责组织对指导对象进行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理论学习、工作态度、考试培训、审计业务、沟通能力等。各指导对象的审计实务导师与所在处室(局)按照考核指标,采取量化评分的方法,填写《长沙市审计局审计实务指导对象年度考核表》(附件3)(一式两份),提出考核意见,由人事处鉴定审核,报局党组审批后,分别由所在处室(局)和人事处归档。
(二)对实务导师的考核
在指导期内的每年年末,人事教育处负责对实务导师的指导情况进行考核排名。考核项目主要包括指导对象的年度考核得分和指导对象对责任导师的满意度。
第十三条 指导对象考核合格后,指导期结束。不合格者延长指导期一年,并须参加人事处组织的审计实务测试,由实务导师根据测试情况制定延长期指导方案。
审计实务导师履职情况和指导对象在指导期内的表现情况,作为干部奖惩、任职、晋升的依据。指导对象在指导期内取得成果或获得奖励时,相应给予导师一定的奖励。
对考核排名居前的实务导师,将授予优秀实务导师称号。
第十四条 人事处每年组织召开由实务导师和指导对象参加的座谈会,对每年实务导师制实施的情况进行总结,通报指导对象的学习情况。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来源长沙审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