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是腐败犯罪的高发区,据有关部门统计,工程建设领域钱权交易型的贿赂犯罪约占职务犯罪立案总数的50%。而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犯罪往往发生在工程招投标、工程变更等关键环节。虽然随着国家《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规的贯彻落实以及中央反腐力度的加大,在工程招投标阶段的腐败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少数投标人总能绞尽脑汁想方设法绕过招投标这道门槛,通过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投标,设置特定条件,明招暗定,或指使招标代理机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方法,达到承包工程的目的。他们往往不惜以低价甚至超低价赢得中标资格,表面看来,以如此低的价格中标,工程利润微乎其微,甚至可能亏本。但事实上,他们照样能赚得盆满钵满,这其中,通过恶意工程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就是一个重要手段。在工程建设领域,各职能部门对工程变更环节的重视程度相对不足,缺乏有力监管,往往游离于制度轨道之外,由此留下的漏洞,为一些掌权者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权钱交易提供了可能。
一、恶意工程变更的主要方式
多年来,通过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审计实践,发现施工单位通过恶意工程变更增加工程造价提高利润空间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增加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串通业主将不属于自己中标范围内的工程变更为自己承包的工程,规避招投标,然后采用有利于自己的变更工程结算方式进行结算,获取不当利润。如某办公楼改扩建工程,施工单位中标后,在施工过程中将完全可以进行独立招投标的旧办公楼装饰装修工程变更为自己的工程承包内容。
二是增加工程量。施工单位假借完善功能要求、保证工程质量等借口将中标范围内的工程量加大获取更高利润。如某道路提质改造工程,路面原设计为5厘米厚SBS改性沥清,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假借路基不平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等借口,将路面SBS改性沥清变更为8厘米厚,大大增加工程造价。
三是提高建设标准。此类情况常见于房建工程中,施工单位利用业主或某些领导的虚荣心以及奢靡腐化作风,将完全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设计变更为高标准设计,以增加工程造价获取更多利润。如某行政办公楼原设计为普通地面砖,后变更为进口木地板,门厅内墙干挂瓷砖变更为干挂进口花岗岩等。
四是改变施工方法。工程造价与施工方法紧密相联,不同的施工方法消耗不同的人工、材料、机械,从而产生的利润也不相同,施工单位利用这一特性,往往将简单的施工方法复杂化,将复杂的施工方法简单化,以获取最大利润。如某多层住宅工程,垂直运输机械原投标报价采用物流提升机,后在施工时经甲方签证使用塔吊,无形中增加了工程造价。
五是变更材料、设备。施工单位为了赢得中标,在投标报价时往往把材料、设备价格压得很低,然后在施工过程中通过各种手段变更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品牌等,采用现场签证的方式提高材料、设备价格,有的甚至远高于市场价格,获取高额利润。如某房建工程,楼地面原设计为600×600规格地面砖,后变更为800×800地面砖,经甲方签证后材料价格大幅提升,施工方的利润也随之提高。
六是变更地基基础。此类变更常见于各类工程中,由于地基基础设计受技术、地质、水文等条件的限制,具有不确定性,不可预见性,且地基基础完工后隐蔽性强,事后难以核实。因此,施工单位往往假借地质或水文条件有变,进行地基基础变更,这也是施工单位最常用、最易用的设计变更方式。如增加桩基长度,扩大基础开挖面积,加大基础构件等。
二、严控工程变更的有效措施
以上仅是几种主要的恶意工程变更方式,在实际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往往无所不用其极,有的甚至不惜重金贿赂相关人员,采用五花八门、形形色色的工程变更方式,赚取高额利润,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的审计监督,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行为势在必行。
一是完善制度,依法监管。工程建设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易受地质、水文、气候、材料、工艺等因素影响,加之专业技术水平限制,工程变更在所难免。然而,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工程变更的具体审批程序,更没有规定哪些工程变更可以进行,哪些工程变更不能进行,各职能部门对工程变更很难加以监管。这样,就给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变更留下了可乘之机。因此,由政府出台相关规章制度为各职能部门对工程变更进行监管提供法律依据,加大监管力度很有必要。一是明确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二是成立由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的联合监管小组;三是规定工程变更范围大小、审批程序及权限;四是制定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
二是联合审批,公开透明。目前,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一般做法是:由工程建设相关方提出,然后由监理部门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经过确认后由设计部门发出相应图纸或说明,并由监理工程师办理签发手续,下发到有关部门付诸实施。各职能部门没有参与,施工单位很容易串通业主及设计、监理人员进行暗箱操作,滋生腐败现象。因此,审批工程变更不能一家说了算,必须由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的联合监管小组联合审批,在听取业主、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意见后集体会商决策,确定是否变更,研究最佳变更方案,做到公开透明。
三是深入工地,现场决策。当然,由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的联合监管小组进行联合审批,也会带来一些问题,哪就是各部门监管人员是否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不在工地现场,不了解工程情况,能否作出正确判断。因此,各部门监管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且要深入工地,现场察看,认真核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现场情况,分析变更原因,确认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真实性。
四是合理评审,控制造价。利益最大化是施工单位追求的目标,施工单位在申报变更工程造价时,往往会采用高套定额、多计工程量、多计材料价格等方法进行高估冒算。因此,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变更工程概、预算一定要坚持“先评审,再审批”的原则。竣工结算要坚持“业主初审、财政复审、审计终审”的三审制,且结算方式要比原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更严格,优惠幅度要更大。
五是责任追究,决不姑息。对于擅自进行工程变更的责任单位或擅自批准工程变更的责任人一定要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决不姑息,否则,工程变更监管就无法落到实处,就会变成一句空话。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工程项目可采取评审中心不予评审,审计机关不予办理竣工结算,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工程款等措施,且对相关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对擅自批准工程变更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一定年限内不得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