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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强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几点建议
编稿时间: 2013-06-18 08:08 来源: 未知来源 
 

 

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是上级政府为了控制地方实现其政策目标,对委托下级政府代理的一些事务进行成本补偿,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资金接受者需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专项转移支付在促进政府有效地提供公共服务、公共事业建设和稳定社会经济的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近些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看,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管理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加以改进。

一是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设置庞杂,设置标准不够明确。近年来,中央政府财力不断增强,专项转移支付的规模迅速增长,但国家目前在专项转移支付方面没有具体的立法和政策规定,专项转移支付的项目设置标准不明确,哪些项目该拨款,应该拨多少,项目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在法律上都没有明确的标准和规定,项目的设置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主管部门和管理者的认识和判断,从而导致项目名目也越来越庞杂,几乎涉及所有财政支出的领域,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具体内容也不明确或空洞不具体,一些资金名义上是专项转移支付,实际用作部门经费或系统内经费补助,致使资金的使用效率被弱化。

二是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设置交叉重复、资金投向较为分散。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由中央各个主管部门参与,各主管部门以本部门目标任务和利益为项目和资金分配取向,各自形成条线,没有整体规划,导致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到地方后,各部门建设项目数量多、金额小,项目之间交叉重复,无法集中财力办大事,造成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同时,由于项目的主管部门多,各类迎检的行政成本大。

三是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依据标准缺乏,主观随意性较强。目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依据标准缺乏,具体分配权力由各部门或者部门中的某些管理者掌握,自由裁量权较大,领导意志决定转移支付的去向与额度。在这种情况下,一些非正式的制度、非正式程序与渠道往往就发挥了重要作用,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为了获得资金和项目,必须通过公关等方式与上级各部门沟通、联络感情,出现“跑部钱进”的现象,不仅加重下级政府负担,造成人力和财物的浪费,也为腐败的存在提供了天然的土壤。

四是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运转不够透明,缺乏规管理监督。专项转移支付由财政部单独或与其他部委联合下拨管理,这种由中央主管部门对口下达补助地方资金的做法,打乱了正常的预算管理级次和资金分配渠道,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上级定向分配,地方政府要严格按要求执行,人大一般也没将其作为正常的财政预算严格加以监督,上级部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拨下来后难以形成有效的跟踪监督机制,致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缺乏监督。

对此,审计建议:

 一要控制规模和减少数量,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设置。按照国家政策意图和事权划分原则,清理和压缩现有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对到期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要及时清理,取消现有专项转移支付中名不符实的项目,归并重复交叉的项目,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设置简单明了,内容明确具体。同时,严格控制新增项目,只有属于国家和地方共同负担的事项,才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属于地方支出责任范围内的事务不安排专项,对已形成地方固定财力的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尽量控制和减少专项转移支付规模,增加一般财力性转移支付比重。

二要明确依据和规范核算,增强专项转移支付的透明度。在专项转移支付分配中,应公开中央、省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拨款,公布转移支付的计算公式、计算程序和方法等方面的情况,对于专项拨款要公布专项拨款的项目和金额,为社会监督提供条件。同时,结合相关的预算法律法规,根据每年的具体情况,编制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把所有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也纳入财政预决算,完善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管理,使其与财力性预算衔接起来,以体现其规范性和透明性。

三要建立健全评价和监督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对于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要设计一套科学合理的效益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便于上级主管部门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评价和考核。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分配公告制度,提高资金分配的透明度,确保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同时根据财政预算监督管理职责,要建立以人大和审计为主体的外部监督体系,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程序、使用过程、经济效益进行跟踪反馈,形成多层次的监督网络体系,确保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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