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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政府答复住宅区域人防车位所有权、收益权的疑问? |
来信人: | 大岳阳 |
来信时间: | 2018-11-16 08:47:19 |
内容: | 看了市长信箱有对于人防车位所有权、收益权的政府判断,我建议未经过登记权属的人防车位、政府部门不应当做出权属判断。 1.关于所有权 并无相关法律法规将人防车位所有权做出定性,人防设施属于建筑配套设施,结合岳阳市现状并无确定所有权先例,对于不确定的权属、政府部门不应当使用没有计入公摊面积这样模糊的字眼来误导业主,让业主误解为所有权不属于业主。 物业用房这样的小区配套也没有计入公摊面积、但是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公共道路等也么有计入公摊(土地)面积,其权属也是全体业主。 基于以上理由:政府部门针对此类询问,应该直接表示:所有权尚不明确。 2.关于收益权 根据法律法规、人防工程的管理收益属于投资方、按照建筑规划,住宅配套的人防工程如果已经计入了建造成本,其投资方已经随着房产的专业进行了转移。 理由如下: 1.根据法规人防设施是建筑配套投资方是有义务建造的,没有条件建造的应当缴纳易地建造费,且这个费用计入商品房建造成本的。 2.住宅配套的人防地下车位是和住宅统一规划、统一建造、统一验收的并不是单独的人防工程投资,其占用了住宅地下空间、岳阳市也并未听说有开发商向政府部门缴纳地下空间的土地出入金。 地下人防工程是建筑配套,是投资方的义务,地下空间所有权、使用权不是开发商的,其建造成本可以计入商品房成本,占用的业主地下空间,什么都不是开发商的,其收益权平时管理权为什么是开发商的? 在无证据明确开发商将地下车位建筑成本单独核算的情况下,我个人觉得其收益权属于开发商不合理。 成本业主承担、收益开发商独有,这明显不合理。 基于以上理由:对于这样的询问,政府不应当表达出其收益权属于开发商。 人防车位法院判例。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96b459b8-e82c-4eab-a44b-a8fc00a8cf69 |
回复部门: | 市国动办 |
回复时间: | 2018-11-20 13:14:50 |
回复内容: | 您好 来信收悉,回复如下: 我办会积极采纳学习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建议,感谢您对我办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
再次反馈: | 为什么信件没有公开? |
反馈时间: | 2018-12-21 21:55:01 |
再次回复: | 您好 来信收悉,回复如下: 已和您电话联系解释,您表示理解,现已公开此信件。感谢您对我办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
回复部门: | 市国动办 |
回信时间: | 2018-12-17 11:3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