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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建筑工程规避招标出现的新老问题及对策建议
来源: 市审计局
 
发布日期: 201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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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查处规避招投标的问题是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当前全国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介绍了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的现状,列举了规避招投标的各种问题,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探索性意见。

【关键词】建筑工程  规避招投标  问题  对策

《招投标标法》被称为“阳光法案”,招投标工程被称为“阳光工程”。10年前,我国就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它们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保证建筑工程的工期和质量,有效控制和降低工程造价,特别是在加强对权力的制约、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审计发现,现阶段我市同全国一样各种规避招投标的问题仍时有发生,肢解工程发包等众多老问题未解决,新的规避招标的问题又层出不穷,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和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使这项“阳光”工程“蒙上了层层阴影”,务必引起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

一、当前建筑工程规避招标方面存在的问题的

(一)建筑工程规避招标方面存在的几个老问题

1.肢解工程规避招标。根据《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的规定,各地制定了贯彻《招标投标法》的具体细则或办法,对建筑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的起点作出了规定,但一些建设单位为逃避公开招投标程序,经常人为肢解拆分工程至招投标起点以下,从而达到规避招标程序直接发包的目的。如我市规定50万以上的工程发包必须公开招投标,但通过对某区今年报送的66个单项工程(总投资12342万元)的工程结算进行审计来看,就发现有45个单项工程(50万元以下、总投资额2081万元)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由项目业主直接指定施工队伍。

2.主体工程招标附属工程规避招标。一个工程一般存在主体工程和附属两部份,主体工程一般数额大,不公开招投标审批单位难过关,但附属配套工程不引人注目,一些建设单位就钻这个空子。如某地新上一个数亿元的大型项目,12个主体工程均进行了公开招投标确定施工队伍,但作为附属的土石方平整、道路、绿化、门头、挡土墙、围墙、管沟、路灯、标线等工程均直接指定施工队伍。审计发现,这种主体工程招标,附属工程规避招标的做法,有一定的普遍性。

3.以邀请招标代替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法》的核心是“公开、公平、公正”,有的地方或单位在招投标具体过程中,为了照顾特定的关系人,以种种理由,把本应公开招标的项目,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招标。这种不发布招标公告,只邀请特定的对象参加投标的行为,限制排斥了其它竞争对手,为少数投标人减轻了竞争压力、增加了中标机会。这种规避招标的做法在一些行业或部门组织招投标的项目中经常见到。

4.行政干预和暗箱操作规避招标。公开招投标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使招投标过程成为一种市场行为,切实摆脱行政干预和暗箱操作,但一些地方的行政干预或暗箱操作仍在一定程序上影响着招标结果。有的人为控制招投标信息的发布,如借口工期紧而随意缩短信息发布的时间,让潜在对手无足够的时间准备而放弃投标;有的在制定评分办法上量身定做,定立倾向性条款,为特定的投标单位开绿灯;有的提高投标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利其意向投标人;有的招标人和投标人暗中勾结泄露标底等关键信息;有的不经抽签程序由招标人随意分组,将强有力的对手排挤在特定的关系投标人组外;有的项目业主违规指定“听话”的招标代理机构,方便业主代表从编制标书到招标、评标、定标全过程参入招投标具体事宜,左右评委意见,影响定标结果;更有胆大包天的采取明招暗定的做法,该办的手续办了,该建的程序走了,形式上无懈可击,实际上“前台”演戏,“后台”内定。

5.投标人相互串通规避招标。这是当前一些投标人为谋取中标而玩弄的又一花招。如有的投标人收买竞争对手资质进行围标,不管哪一个对手中标均属于围标人中标;有的投标人组成临时联盟,采取联合行动,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向招标人施压以获取不当利益。这种行为既避免了激烈的市场竞争,又拿到了项目并获取了丰厚利益,串标人共享利息,受损的是国家和招标人的利益。目前,相互串通规避招标的问题较为突出且有蔓延之势。

(二)当前,建筑工程规避招标方面产生一些新的问题

1.以征地拆迁等由规避招标。一些项目以征用了某集体的土地、征拆了某些人的房屋为由,直接将一些非关键性工程如土石方平整、管沟管线、边路、绿化、挡土墙、围墙、门头等工程委托给对方施工,规避了招投标的行为。

2.以工期紧为由规避招标。一些工程,特别是地方政府一些“面子工程”或“首长”工程,以工期紧、任务重、领导要求高为由,直接以会议纪要或领导批示等形式,不经公开招投标程序、以邀请招标或议标直接形式直接将工程发包给当地一些企业或个人施工。

3.以照顾特定对象为由规避招标。有的工程以需要照顾困难企业,改制企业或系统内企业等特定对象为名写个报告请领导签字避开公开招投标程序,直接发包给特定对象,特定对象或个人又通过层层转包获取利益。

4.以保密工程为由规避招标。有的项目业主单位通过“高人”指点,以人防指挥,环保科研,交通科技,公安技侦等名义修建办公楼,以工程需要保密为由写出报告,通过上下内外协调,获有关部门审批为保密工程,然后通过个别领导批准,以保密工程为由邀请特定对象发包,从而规避工程招标。更有一些建设单位以主体工程获批保密工程为由,连单项在数百万的道路、绿化、围墙、挡土墙、食堂等附属工程也不公开招标了,直接介绍关系人发包,此中滋生的腐败问题让人难以预防。

5.以工程需要带资等为由规避招标。有的业主为了让特定的关系人承接工程,以巨额保证金吓退不知内幕的潜在对手;有的以需要带资为理由,直接发包工程以规避公开竞争。

6.以回购为由规避招标。即业主不经公开招投标程序,与特定的关系人签订合同,让特定的关系人按照甲方的设计和要求,自建某工程,自建过程中业主将资金源源不断地付给施工单位或特定关系人账上,工程竣工后,业主和关系人再按照完工工程数量和约定的建筑工程定额和取费标准或清单价格进行结算。这是一种典型的新的规避招投标的行为,如我市某单位办公大楼投资金额达3亿元,即采用此种代建后回购的形式规避招投标。

7.以招商引资为名规避招标。一些项目业主以招商引资为名与特定的关系人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某些方面或某些项目的工程施工或设备供应由其负责,从而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如我市某招商合同,规定招商区内土地平整和道路修筑由客商负责进行,其发生的费用抵交征收土地应上交财政的土地出让金,通过此合同,近亿元的工程让客商直接施工,从而达到了规避招标的目的。

二、建筑工程规避招投标的原因分析

1.法制意识不强,私欲膨胀。因为一般情况下,承接一项工程,可以获取不菲的利益,对于某些掌管项目审批大权的个人而言,公开招投标堵住了他们的财路,这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部门、单位法制基础不牢的人,往往经不住权力、金钱的考验,铤而走险,以权谋私,违规参与招投标活动。

2.招投标法的法制还不够完善。《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的一些环节还缺乏非常有力的强制性规定,如给予业主权力过大,对其缺少责任约束和追究机制,制定的实施办法细则不细、特别是对资格预审和评标等关键环节规定过粗,标底的地位和作用没有明确,同时目前还没有一个科学先进、操作性强的评标办法,这样客观上存在一些可以人为调控的因素,让一些单位和个人操纵评标结果有机可乘。

3.地方保护主义作怪。在本位主义者看来,一个工程项目可能救活本地一个企业,肥水怎能流入“外人田”。因此在他们的工作及权力范围内,只要有机会,往往优先考虑的是部门单位和个人政绩及地方本位的利益,从而抵制“阳光”招标的行为。

4.招投标市场不够健全、规范。目前招投标市场还发育不到位,如招投标市场的信息服务、场所服务、集中交易服务等基本功能还不健全,相关的制度还不够完善,这些都制约了招投标市场遏制腐败行为作用的发挥。

5.招投标管理和监督机制未理顺,监管不到位,惩处不力。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管理体制,对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由多个部门负责,这种多头管理和监督的格局容易引发矛盾和互相推卸责任,造成监管越位或缺位,有关部门对招投标监管止于表相,留于形式,对违法违规查处不力,让规避公开招投标等违法乱纪行为没有付出应有的代价。

三、建筑工程规避招投标问题的治理对策

1.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目前虽然出台了一定数量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但是招投标的立法仍明显落后于经济的发展,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加快招投标配套法规的制定与完善,进一步细化招标公告、资格审查、评标办法、合同订立、后续管理、执行监督等各环节招投标监管的办法和措施,加大对违规问题整处力度,确保有效遏制规避招投标等问题的发生。

2.强化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民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法制意识是依法办事的前提和内在动力。因此,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宣传法制,把依法行政的意识真正树立起来,在全社会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氛围,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宣传窗等各种形式大力宣传《招标投标法》,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形式,深入介绍、讲解《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理解其要义,掌握其精神,并能熟练运用,使“阳光”招投标成为单位和个人的自觉行为。

3.改进评标方法,规范评审行为。一是评标方法要在招标实践过程中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如大力推进资格后审的资格审查方式,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抽取法;二是参入招投标各方主体要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内进行有序竞争,如通过进一步严格招投标程序,强化各环节自律及监管措施等办法,进一步规范业主、投标单位、代理单位、评委、监管机构在招投标过程中的不公正,不公开,不阳光的行为。

4.发展招标代理服务,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在现行的建筑体制和运行机制下,大力推行招标代理服务和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是解决规避招标和弄虚作假问题的有效途径。一是要将招标中心与招标办脱钩,使操作与监管分离,保证监督到位;二是公开选择业务素质高、办事公道、服务优良、诚信记录好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代理服务;三是加强招投标中心的硬件设施建设和内部管理,将工程招投标活动都集中在固定的场所进行,切实增加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

5.提高评标专家及监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招投标工作操作的关键人员是评标专家及监督管理人员。如果他们的政治素质有偏差就会使招投标工作偏离正确的方向;如果他们的业务素质不达标,就不能做到公正合理的判断。因此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就显得十分重要,必须建立严格的准入机制,并采用定期考核强化培训的手段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6.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准入退出制度。在招投标监管环节要在全国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将企业及个人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信用不良者无从立足;采取强化招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投标结果报告制度、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公示制度、特定情况邀请招标批准制度等方式,全面增强招投标过程的透明度;同时通过设立举报平台加强企业年检,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等手段,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技术人员,坚决依法给予降级或清出建筑市场。

7.理顺职责职能,完善行政监督机制。要以法律层次强化招投标的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职责职能,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具体工作任务,科学定位和合理规范包括监察部门在内的各部门监督职责,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监督越位缺位的问题,对有关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

8.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乱纪行为。各级纪检监察、建设、财政、审计等监管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认真清理并切实废除与《招标投标法》相冲突的地方法规和行业规定,要加大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并坚决纠正肢解发包、串标围标、暗箱操作等各种规避招投标行为,除了采取宣告中标无效、罚款、降低资质、限制参入招投标、撤销从业资格等措施外,还要严格追究其纪律或刑事责任,让违法者得不偿失,不敢贸然违法,如此才能营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巴玉甫《浅谈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赤子》  2009年第10期;

[3]《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建设工程教育网  201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