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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施工措施费用约定 减少后期审计争议
来源: 岳阳市审计局
 
发布日期: 2016-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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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措施费是指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脚手架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施工排水、降水费等。

笔者在以往的工程审计中发现,对于实体工程由于其工程量大、造价影响大、直观,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造价控制上都很重视这一方面,一般会通过招投标、合同条款和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明确有效地约定,现场经济签证对实体工程计量也会很重视。但是对于施工措施费用这方面相对来说“虚”的费用,由于事前施工现场情况不明,施工措施不明确,发生费用不易估算,很容易被大家忽视,一般在招投标文件和合同中对其说明较少。施工单位在结算中往往会通过现场签证的方式体现,现场监管人员一般只会注意施工措施的技术方面是否满足要求,对由此发生的造价影响关注较少,容易确认签字。到竣工决算审计时,施工单位往往会以此签证为据,索要大量的施工措施费用,对于这种情况审计人员核实起来有困难,因为到审计时一般是看不到实体,无法进行现场计量取证的,只有通过常规推测、与施工单位协商、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者直接依据签证计量,后期争议比较大。例如某箱涵工程,由于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对排水费用约定含糊,最终审定造价约500万元,其中发生排水费用就有50万,占到了总造价的10%,针对排水费用清单规定如果是固定总价承包的工程,原则上将不予以调整,作为施工企业投标时的让利行为。但如果是因建设单位原因而导致的未计算降水和排水措施费的应该签证计量。此案例中措施费造价大,争议也大,所以说施工措施费不容忽视。

争对以上问题的分析,建议采取以下几点措施加以解决:

一建设单位招标和签订合同时,对尽可能发生的施工措施费用约定明确,现场业主代表、监理人员在施工措施签证时应充分考虑造价因素,多思量、慎落笔。

二招投标单位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要严格参照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到施工现场勘察确保施工方案符合施工现场条件且切实可行。有些特殊工艺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在开工前审批。

三审计人员在审计时可以参照以下调整原则和方法进行调整施工措施费:凡按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投标的工程,施工措施费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调整。(一)因工程量变更:脚手架、模板、支撑等工程量应随清单项目中的砌筑、砼(钢筋砼)等随工程量的调整而调整,单价按中标价中的价格,新增的措施项目单价确定同新增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二次搬运费等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础计取的措施费,随分部分项工程费调整而调整。(二)因施工条件改变:承包人因施工条件的改变(非承包人原因)调整施工方案(经发包人同意),由此引起的措施费变化,由发包人承担:1、修改原有的施工方案,其措施费的增减按实调整;2、改变原有的施工方案,则重新计算措施费,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三)因工期改变: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施工工期的改变,由此造成的垂直运输机械费的增加或减少,按实调整。(直属分局袁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