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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思考
来源: 市审计局
 
发布日期: 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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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各级党委和政府赋予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各级组织部门全面考核及正确使用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检验审计机关执法能力和水平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利于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监督和管理机制,有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有利于增强领导干部的自律意识,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经过多年的审计实践,笔者认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在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制约,效果不是很理想。在布局“四个全面”、努力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新形势下,如何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就此,笔者结合实践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落实四项制度

1、先审后任制度。中办发〔1999〕20号文件规定“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但从现实情况来看,绝大多数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是人事已发生变动,才提出审计要求,审计项目具有一定的随意性,给人一种“马后炮”的感觉。这一方面打击了审计人员的积极性,使审计成为例行公事,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削弱了审计的威慑力。笔者认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实行先免再审后用的程序。

2、联席会议制度。认真落实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有关部门协调与配合的意见》,定期和不定期地召开由纪检、监察、审计、组织人事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一方面由组织人事部门向审计部门传达人事任免意向,由纪检监察部门向审计部门提供举报线索,另一方面由审计部门向其他部门通报审计结果,为人事任免和查处大案要案提供依据,做到整体联动。

3、分类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我们在进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从审计期限看,要对被审计人的整个任期进行审计,少则两三年,多则五六年,甚至更长;加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往往受项目集中、时间要求很紧、审计人员少等限制,因此,审计工作量很大,由此带来了审计质量难以保证的问题。针对这一弊端,笔者认为可将审计对象进行分类管理,做到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将人数多、财政资金使用量大的单位,如教育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定为A类,一年进行一次任中审计;将规模一般、财政资金使用量适中的单位,如街道办事处、发展改革局、商务局等定为B类,两年进行一次任中审计;将人数少、财政资金使用量小的单位,如各群团组织等定为C类,只在领导干部离任时进行审计。这样做,审计工作量相对平衡,审计力量相对集中,审计质量也有保证。

4、财务冻结制度。在审计进点前选择一个合适的时点冻结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这项制度的落实一方面可以防止被审计单位突击花钱,另一方面可以让被审计单位没有处理的账务理得更清,更有利于划分离任者和接任者的经济责任。

二、把握四个重点

1、“家底”状况。看资产是否真实、完整,看是否有隐形负债。让前任领导交得清楚,后任领导接得明白。

2、“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即审查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出境费。看费用规模是否控制在预算范围以内,是否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的行为。

3、财经法规遵守情况。即用财经法规衡量单位的收支。看是否有私设“小金库”、违规收费、扩大开支范围使用资金、预算执行不力、逃避政府采购、国家税收流失等问题。

4、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落实情况。即审查大额资金使用是否经班子集体讨论研究。看是否制订相关制度,是否有相关会议记录,并听取其他班子成员对该制度落实情况的意见。

三、坚持四个并重

1、坚持结果形成和结果运用并重。能否恰当有效地利用审计结果是衡量审计力度大小的标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存在先离后审的问题,因此造成领导干部任用与经济责任审计在一定程度上脱节,审计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笔者认为,必须推行审计结果落实机制,做到结果形成和结果运用并重。只有这样才有利于被审计领导干部正确对待审计,形成审计的威慑力。

2、坚持查帐与分析并重。以往的审计大多查得深、查得细,数据清楚,但通过现象分析本质做得少,这样的审计将会使其利用价值大打折扣。鉴于此种状况,笔者认为审计应综合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所处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等多种因素,分析现象产生的原因。

3、坚持问题与责任并重。审计应该是功过清楚,是非分明。可在实际工作中,审计报告往往是问题提得详细具体,责任却轻描淡写,问题与责任不对称。笔者认为,必须坚持问题与责任并重。首先在质上明确应不应该负责任,其次在量上认定负什么责任,是领导责任、主管责任还是直接责任,做到存在什么样的问题就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问题与责任对等。

4、坚持处罚单位与处罚个人并重。以往的审计决定重处罚单位,轻处罚个人,使得一些问题长期审而不纠,如扩大范围使用资金、逃避政府采购等。对此,笔者认为,必须加大对领导干部和相关责任人在违纪违规问题上的处罚力度,做到处罚单位和处罚个人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