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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借用资质”的定性
编稿时间: 2014-10-20 04:14 来源: 市审计局 
 

吉林市审计局  侯维

投资审计中常常会遇到施工单位借用工程资质现象,为能准确把握定性,笔者认为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判断和认定:

一、实际施工人是否为施工机械设备的所有人或租借人。一般情况下,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都会拥有一定数量的施工机械设备。如果施工人所需的施工机械,大多是临时租赁、借用的,就有可能存在借用资质的行为。

二、实际施工人是否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如果施工人为独立经济实体,工程所需的材料费、设备费、人工费等均由其直接支付,则可认定施工人存在借用资质现象。

三、实际施工人是否与建筑工人形成雇佣关系。如果实际施工人与建筑工人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工人的施工活动受实际施工人的监督和管理,工人的工资待遇由实际施工人发放和给予,则可以认定实际施工人存在借用资质现象。

四、实际施工人是否为名义承包人的内部常设机构。如果某些项目部并非名义承包人的内部常设机构,而是在承揽工程后聘用项目经理,则可认定实际施工人存在借用资质现象。

五、实际施工人是否为工程利润的获得者。如果实际施工人在工程竣工后获得了相应的工程利润,而非名义承包人赚取的,则可以认定实际施工人存在借用资质现象。

六、实际施工人是否向名义承包人交纳管理费。如果实际施工人已向名义承包人交纳过一定数量的管理费,或者实际施工人存在拖欠名义承包人管理费的情况,则可以认定实际施工人存在借用资质现象。(摘自吉林审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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