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首页相关 > 审计观察
 
失误与失职的区别与联系
编稿时间: 2010-05-24 12:00 来源: 岳阳市审计局  
 

枣阳市审计局  苏洪明 高广双

 

一、失误与失职的区别与联系

失误与失职同样是差错,但是一字之差确有着质的不同。所谓的失误是指审计人员由于疏忽或水平不高而造成的差错;而失职则是指审计人员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而造成的差错。二者的行为主体都是审计人员,由于二者行为方式的不同,造成了行为结果的不一致性。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行为人主观目的不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财经纪律,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看门狗”是审计人员的根本目的。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始终坚持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工作兢兢业业、精易求精,在审计探索中,在政策法规范围内进行试验和尝试过程中出现的与本单位或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不尽协调,造成工作目标不能圆满实现的现象,在此情况下好心办了一点错事,应该属于失误的范畴;反之,把地方利益、局部利益和小团体利益放在第一位,置整体利益、长远利益于不顾,在行为目的上就违背了其所在岗位、职责的要求。由此导致危害性后果,是差的动机支配下产生差的效果,属于没有履行应尽义务的失职行为。

二是行为人的作为表现不同。作为是指审计人员的积极行为,在失误与失职现象的发生发展过程中,行为人的作为表现各不相同。失误发生于作为过程中,即工作态度是积极的。履行职务的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活动,使自己所在岗位、职责的工作中目标得以实现。但作为不等于成功。审计人员在履职作为的过程中,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影响,在调查、计划、决策、执行中由于不适当、不周密决策,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一定的损失或不良影响,此种错误应该是在积极履行职务中的失误。失职源于不作为。履行职务中的不作为指审计人员依法在其岗位、职责上应该履行、并且能够履行的职责而不履行的行为。此种不作为具有消极的特征。由于审计人员应履职而未履职,导致情况失察、谋划失策、指挥失当而造成危害性后果,是不负责任情况下的失职行为。

三是客观条件影响程度的不同。审计人员履行职务是在一定的客观环境中从认识世界到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必然要受到客观条件的影响和制约。有许多可能导致危害性后果的客观条件是显而易见的,是审计人员正确地履行所在岗位、职位的义务应可以减轻或避免的。此种情况下,主动作为,使危害性后果减到最轻,即使犯了一点错误也应属工作中的失误,反之,应减轻而未减轻,能避免而未避免,审计人员则应承担失职的责任。四是后果的危害程度的不同。后果的危害程度是区分行为人责任的重要依据。同样是履行职务中的疏忽大意,由于后果的危害程度不同,其责任性质和程度可有所区别。危害程度轻微的可视为失误,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危害程度严重依据党纪、政纪规定可以追究纪律责任的,属于失职。

虽然失误与失职在其内涵与外延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是同样作为一种审计人员在行为过程中所犯的一种错误,二者之间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第一,行为的主体的一致性。失误与失职行为主体都是审计人员,且依法享有一定权力;

第二,行为范围的限定性。即审计人员的行为范围主要限定在履行职务或从事与其职务相关活动中;

第三,后果的消极性。失误与失职的结果都在一定程度上对管理社会、发展经济目标的实现构成阻碍,甚至导致社会经济宏观控制失调;

第四,二者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用哲学的观点来看,任何事物在量变到一定的程度下是可以引起质变的,失误与失职也是一样。当一个人不注意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一而再、再而三的在工作中出现失误,这种失误是不负责任的失误,此时的失误已经转化为失职。同样,因一时犯失职错误,且能主动认识错误、纠正错误,后果危害性不大,应可以以工作中出现失误来看待。

二、正确把握处理失误与失职的方法

审计人员是指行使国家权力从事国家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工作人员。审计人员依法从事审计公务的活动,就是履职行为。审计人员在新时期能否正确把握处理失误与失职,对于进一步解放思想,促进提高审计工作效益和质量,充分发挥审计的“社会免疫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失误与失职的界定处理,具有影响面广、政策性强、操作起来复杂的特点。要达到避免、减少、遏制失误、失职行为的目的,促进审计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履行应尽的义务,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要始终坚持实事求的原则,正确把握和处理失误与失职,使审计人员审计工作效率进一步得到提高。

实事求是是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就要求我们在界定失误与失职行为时,一要依据纪律规章为准绳。二要依行为程度来决定错误的性质。我们在界定错误性质时要注意防止出现片面性,不能因行为人不具备主观故意而简单定为失误。如某审计机关干部因疏忽大意未将单位印章放入保险柜中,致使某人偷盖公章,给单位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这一行为虽不具备主观故意,但其行为导致了不良后果,定为失职错误是比较恰当的。同样也不能因为疏忽大意的不作为而简单的定为失职。如某干部接到关于参与防洪防汛通知,由于该干部疏忽大意,忘记通知有关人员,导致大坝垮塌严重后果,其行确已经构成了犯罪。三要依据客观规律区分失误与失职的偶然和必然。这里有两层涵义,其一是指因果关系中的偶然与必然。在同样危害性后果的情况下,行为人履行职务行为必然导致该后果发生,责任要相对轻些,反之则相对重些。如审计人员擅自将审计查出问题向被审计单位通风报信,或擅自谈论审计问题被审计单位听到,导致被审计单位修改或销毁有关证据。前者直接泄密,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后者间接泄密,应给予批评教育,在界定属何种错误上应有所区别。其二要用全面、历史的眼光去界定审计人员所的犯错误。要把偶然犯错误与一贯违纪违规必然导致严重后果区别开来,正确界定审计人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四要依据审计人员岗位、职位要求和具体行为界定错误的性质。严格按照岗位、职位要求行使自己的职责,出现不可预测地错误,这种错误就是失误;反之,在其职责范围内出现可以避免的错误,这种错误就是失职。

同时,我们还应当即要鼓励探索,又要防止失误和失职现象的发生。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体系是前无古人的创举,是在马列主义文献中没有论述,我们自己没有经历的新事物,需要广大审计人员去探索,去开拓。要探索就可能出现失误。人类社会的每一个进步都是经历曲折才实现的。从宏观上讲,出现失误是必然的,但在具体事物的探索中,失误又是可以减少、减轻的,也是可以避免的。审计人员充分掌握事物的发展规律,就有可能防止失误发生。

我们支持探索和创新,不等于鼓励失误,而恰恰是要减少、减轻和避免失误。对已经发生的失误,要帮助总结经验教训,防止重犯同样的错误,并为他人提供借鉴;对正在出现的失误,要及时纠正,帮助改进工作,堵塞漏洞,减少和挽回经济损失;对可能导致的失误,要积极防范,尽最大的努力去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后果。反对失误,并非惩办失误,而是要着重于帮助失误者正确地吸取教训。失误是付出的学费,经验教训是学来的知识,要帮助审计人员少交学费多长知识,把失误的经验教训整理出来,供更多的人参考,引以为戒,使我们的审计事业少一点坎坷和曲折。                

( 摘自:襄樊市审计局网)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