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有松(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审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效,审计署颁布实施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跟踪”、“移交”、“公告”六个字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三大亮点。
一是强调跟踪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第五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审计机关除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十一项重点审计内容作了规定外,还将注重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二是明确移交处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同时还强调审计机关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三是推行结果公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逐步实现所有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都按程序全面、如实向社会公告。
同时还要求审计机关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扩大工程造价软件在竣工决算审计中的应用、下一级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等规定。(来源审计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