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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终止清算
编稿时间: 2011-04-14 12:00 来源: 岳阳市审计局  
 

 

崇阳县审计局  邓雁富

 

企业终止有下述几种原因:一是经营期届满,无意延长经营期限;二是股东会议决议企业终止;三是企业分立或者合并;四是经营不善,企业破产;五是违法经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六是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出现,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动等。现就企业终止清算的性质、程序及清算的主要内容和方法作如下浅述:

        一、企业终止清算的性质

        由于企业终止的理由不同,所采用的清算性质也有不同。本人认为企业清算应当包括:强制性清算、非强制性清算和不可抗力的清算三重性质。强制性清算。是不随企业经营者意愿而进行的,并由企业外部组织所控制的清算。企业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或清算委员会(下称:清算组),对企业的破产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清算,通过债权人会议分配发放职工工资和交纳国家税收后的剩余财产,是一种强制性的清算;违法经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和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是一种强制性的清算。非强制性清算。是由经营者自行决定,并自行组织的清算。企业经营期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决定提前终止企业等),由企业股东组成清算组(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对企业的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并由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得交纳国家税费和清偿企业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是一种自愿的清算行为,是非强制性清算;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企业终止事由出现(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出现,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动等除外),也是一种自愿的清算行为,同样由企业股东组成清算组(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对企业的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并由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得交纳国家税费和清偿企业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不可抗力的清算。是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出现,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动等引起的清算。这种清算也是不随企业经营者意愿而进行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有关部门派员参与清算,或者由企业自行组织清算。如: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出现,企业需要进行终止清算时,一般由企业自行组织清算,涉及国家或有关部门补偿的,国家或有关部门应派员参与,这种清算是不随经营者意志为转移的。

        企业分立或者合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由于企业分立或者合并需解散原有企业,其清算应视其具体原因由企业自行组织或者由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二、企业终止清算的程序

        由于企业终止的原因不同,清算的方式有所不同,但清算的程序和内容基本相同。

除强制性清算,按《破产法》等有关规定进入清算程序外,非强制性清算和不可抗力的清算一般应有下列基本程序:

        1.决定企业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企业终止清算必须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企业终止清算的决议,确定进入清算程序的时间表。

        2.公告企业进入清算程序。进入清算的企业必须按规定的级别及时间在报刊上公告债权人。

        3、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终止企业。

        4.组成清算组织。企业终止清算的决议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应立即组成清算组,进入清算程序。

        5.进行财产清查。清算组的主要任务是对清算资产、负债的清查核准,并进行处理。清查可以采用实地盘点、函证、分析等方法进行,可根据需要编制相应的表格作为辅助工具。

        6.出具清算报告。清算报告是清算工作总结的书面材料,由清算组编写,向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及有关部门报送,其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清算原因及报经有关部门审批情况、清算时间、清算组组成情况、清算内容和清算方法、清算结果等,还应写明清算公告时间等情况。其中:主要是写明清算内容、清算方法和清算结果。

        7.清算审计。清算审计是清算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等有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或人员对清算组的清算结果进行审查和复核。审计范围所涉及的资料由清算组提供并负责,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其审计结果负责。

        三、企业终止清算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企业终止清算的内容是:企业资产和负债。清算组应对企业所有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的清算,并确认清算净资产。清算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如下方面:

        (一)货币资金。货币资金是最具活力的资产,也是最易流失的资产,因此清算组应予密切关注。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即: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及其现金等价物(即:各种有价证券)。

        1.库存现金的清算。库存现金包括人民币现金和外币现金,无论那一种币别的现金都表现为货币现钞。清算开始时,清算组织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清点并编制盘点表,由清算组人员和现金保管人员签名。

        2.银行存款的清算。包括企业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户、外埠存款的清算和银行票据、印鉴的接管。清算组应当将各存款账户与企业的银行日记账对账,查清银行与企业存款不符的原因。清算开始日前期的银行账不能只对余额,应独笔勾对,这一期间管理较为混乱,如果只对余额很有可能造成企业财产的流失。如果银行存款存在未达账项应在清算期查明原因,并作出处理决定,清算结束银行存款应无未达账项。银行票据和印鉴也是很重要的,在企业终止前它可以作为提取现金的工具,因此清算组应将其妥善交接和保管,企业终止后应及时交银行销毁。

        (二)存货。转入清算的存货包括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和库存商品等,自制半成品除特殊情况外应在清算开始前完工并转入库存商品,另外委托代销商品最容易被疏漏,应当特别关注。存货处于实物状态,存在着物理的或者化学的质量变化情况,也存在帐实的数量差异,清算时应当编制《存货清算表》,分别查清存货的数量和质量情况。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和存货质量的影响,清算日存货的可变现价值和账面价值会有不同,因而存货的变现价值由市场来调节,破产清算企业的存货变现价值靠拍卖来确定,其他清算企业的存货价值则一般按市场可接受价值确定。由于存货账面价值和市场可接受价格有所不同,因此《存货清算表》中应体现账面价值和可变现价值,按可变现价值计算清算资产价值。

        (三)固定资产。清算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账面有记录的固定资产和无记录的固定资产,其清算价值的确定方法与存货是相同的,即:破产清算企业的固定资产变现价值靠拍卖来确定,其他清算企业的固定资产价值按市场可接受价值确定。同样固定资产的清算应当编制《固定资产清算表》,并查明固定资产的原值、已计折旧、账面价值和可变现价值,按固定资产的可变现价值确定其清算价值。

        (四)对外投资。企业清算时应当收回对外投资或者将对外投资进行处置。如果收回投资,应按实际收回的资产作为清算价值,并冲销对外投资;如果转让对外投资,应按实际收到的转让价款作为清算价值,并冲销对外投资。

        (五)往来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这些款项是否可以收回或者是否需要支付都是清算必须弄清楚的问题,因此,一是要将进入企业清算的情况告之债权人和债务人,二是要对一些异常的债权或者债务进行函证确认。清算时可以编制《往来款项清算明细表》,列明有关往来的账面价值和查对或者函证结果(即:可收回或者需支付的价值),并按查对或者函证结果作为清算价值。

        (六)借入款项。是指从银行等金融市场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借入的款项,这些借款都存在借款期限和还本付息的问题,清算期间应当将其与有关合同或凭证核对清楚,并按规定计算相关利息。

        (七)应交税费。是指各种税金及附加、规费等,这些税费清算期间都应报请有关部门核准,不得随意计提。为使应计税费的计算准确,清算期间应将清算前的损益进行调整,以免影响应税金额。

        (八)应付工资和福利。应付工资和福利,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清算组应当把它摆在首要的位置,认真核算好应当支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

        (九)无形资产及摊提费用。无形资产和待摊费用或者长期待摊费用,在企业以资产的形式存在,但实际上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过去时的耗费,在企业终止清算时,除可以变卖的无形资产外,已没有资产的实际意义了,因此,清算除可变卖的无形资产按可变现价值确定其清算价值外,其余部分应予摊销。预提费用则是应付未付的费用,清算时应有充分的依据,准确计提。

        (十)所有者权益。清算企业按顺序进行清偿和分配:支付清算费用;支付职工工资;交纳国家税收;清偿债务;按出资比例或者企业章程的规定在股东之间分配。清算时的所有者权益体现为清算净资产或者清算净负债(即:资不抵债)。如果清算结果是资不抵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由人民法院按《破产法》的规定组织清算。如果清算结果体现为净资产,则按出资比例或者企业章程的规定在股东之间分配。

        (十一)担保及未决事项。企业的清算财产如果设有担保,应当根据担保责任情况解除担保,未解除担保的财产不能作为企业净资产;如果企业存在未决事项,应当在清算期间作出明确结论。(来源湖北审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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